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包括负载装卸装置(以下简称为车辆)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以及这些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的检验等防爆技术要求。
注1:爆炸性环境分为:
a)可能出现气体、蒸气或薄雾爆炸性气体的场所,分别定义为1区和2区;
b)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别定义为21区和22区。
注2:车辆分级和场所分区之间的对应关系,如附录G所示。
a)气体、蒸气或薄雾的爆炸性环境用Ⅱ类车辆,按爆炸性环境内相应的气体混合物种类,还应进一步分级为ⅡA、ⅡB和ⅡC;分级按GB 3836.1—2000,附录B的要求进行。
b)标志为ⅡB的车辆适用于要求标志为ⅡA的车辆的使用条件;标志为ⅡC的车辆适用于要求标志为ⅡA和ⅡB的车辆的使用条件,但不适用于含有二硫化碳的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的场所。
注3:车辆应用于混杂混合物的场所时,应能同时满足对气体、蒸气和薄雾的要求,以及对粉尘的要求。
注4:货叉、负载装卸装置或配用的附属装置是车辆的组成部件;安装在载重架或货叉上的附属装置不是车辆的组成部件。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的防爆结构设计、制造和检验1)。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井下用车辆和炸药粉尘环境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