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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03日

    一、锅炉水位正常水位应保持在水位表中间,上下波动范围不宜超过40毫米。

    二、锅炉排污量应根据锅炉内杂质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0%,排污时应严密监视水位防止锅炉缺水,排污时间应选择锅炉压火或低负荷时进行,按照“勤排、少排、均匀排”的原则,每班至少排污一次。

    三、值班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水位表、压力表、防爆门、水汽门是否灵活好用。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四、锅炉给水设备保持运行良好,无跑、冒、滴、漏。

    五、锅炉点火前,检查炉内有无其它物品,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六、锅炉在正常运行时,炉膛要保持适当的负压,如发生偶然无火应迅速重新点火。

    七、锅炉停气后,要开放空阀以气压不在上升为宜,在气压不上升时,关闭主气阀、分汽缸阀和放气阀。停炉后,要详细检查管路及炉内有无滴水和汽等异常现象。

    八、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锅炉运行:

    1、锅炉缺水,经过叫水试验,确认水位下降到最低允许水位线以下时,千万不得向炉内注水,立即停炉;

    2、锅炉严重满水,水位上升,超过最高允许水位,即使加强排水,仍见不到水位时;

    3、不断加强锅炉给水,但水位仍继续下降时;

    4、炉墙有倒塌危险、炉架烧红、炉体裸露、炉管和钢板被烧红时;

    5、给水设备或水位表、安全阀失灵时;

    九、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经上级批准后停炉:

    1、锅炉本体焊缝泄露时;

    2、水冷壁内泄露时;

    3、锅炉给水、炉内水质严重低于标准,经调整仍无法恢复正常时;

    4、炉内严重结焦,难以维持正常运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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