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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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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长春大昌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1年3月20日 培训内容 一、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二、职业卫生健康监护管理 办法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四、职业病防治法 备注:2 备注:2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职业病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主要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它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 基本概念 粉尘与尘肺 毒物与中毒 物理因素与职业病 职业病特点 1、病因明确。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病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以检测和识别的 3、在接触同样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只出现 个别病人 4、如能早期发现并及时合理处理,预后较好,恢复也较容易 5、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无特殊治疗方法,发现愈晚,疗效也愈差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职业病临床表现 职业病一般分为急性和慢性两种。急性职业病通常指在一次或一个工作日内接触生产中有害因素而发病。慢性职业病是由于长期受到有害因素的影响所致。往往需要接触几个月,甚至数年后逐渐出现症状。职业因素引起的肿瘤,一般需要数十年的接触时间。 基本概念 粉尘与尘肺 毒物与中毒 物理因素与职业病 职业病病人待遇 1、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并对不适宜继续留在原岗位的病人妥善安置 2、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津贴 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依照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 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5、症断是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主要有以下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其又分为 化学因素:如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 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 声及振动、辐射 生物因素:动植物细菌及传染性病原体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其分为以下几种: 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别的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 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主要有以下表现: 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 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 由不合理生产过程中所致环境污染 基本概念 粉尘与尘肺 毒物与中毒 物理因素与职业病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粉尘和尘肺 基本概念 粉尘与尘肺 毒物与中毒 物理因素与职业病 粉尘是指能够较长时间漂浮在空气中的微小固体颗粒。职业卫生中的“粉尘”专指生产性粉尘,即在人类生产活动中,如粉碎、金属切削、研磨、电焊、铸造等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较长时间漂浮在生产环境中的固体颗粒。劳动者如果长期在生产环境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就可以产生以肺部纤维组织增生为主要病理改变的全身性疾病,称为尘肺。这类疾病在我国已成为对劳动者危害最大的职业病。 建筑施工、铸造、耐火材料主要接触石英的混合粉尘 焊接、金属加工、冶炼时接触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主要以接触有机粉尘为主 建龙那些工种可以接触粉尘?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基本概念 粉尘与尘肺 毒物与中毒 物理因素与职业病 粉尘及尘肺的危害 根据不同特性,粉尘可对机体引起各种损害。如可溶性有毒粉尘进入呼吸道后,能很快被吸收入血流,引起中毒;放射性粉尘,则可造成放射性损伤;某些硬质粉尘可损坏角膜及结膜,引起角膜混浊和结膜炎等;粉尘堵塞皮脂腺和机械性刺激皮肤时,可引起粉刺、毛囊炎、脓皮病及皮肤皲裂等;粉尘进入外耳道混在皮脂中,可形成耳垢等。 粉尘对机体影响最大的是呼吸系统损害,包括上呼吸道炎症、肺炎(如锰尘)、肺肉芽肿(铍尘)、肺癌(如石棉尘、砷尘)、尘肺(如二氧化硅等尘)以及其他职业性肺部疾病等。 尘肺是长期吸入高浓度的生产性有害粉尘而引起的肺组织广泛纤维化。发病工龄一般为20年左右,最短可在半年左右发病。病人常见的症状有咳嗽、咯痰、胸痛、气短及肺功能减退。很多患者最终可因肺的广泛纤维化出现呼吸衰竭或合并感染、气胸而死亡。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基本概念 粉尘与尘肺 毒物与中毒 物理因素与职业病 尘肺的种类 尘肺共分十三种:矽肺、泥尘肺、煤工尘土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尘肺的预防 至今尚无消除尘肺病变的办法,根据经验总结预防尘肺“八字”方针: (1)革,即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这是消除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 (2)水,即湿式作业,可防止粉尘飞扬。降低环境粉尘浓度 (3)风,加强通风及抽风措施,将新鲜空气送入工作面 (4)密,将发生尘源密闭,对产生粉尘的设备,尽可能中罩密闭 (5)护,即个人防护 (6)管,维修管理 (7)查,定期检查环境空气中粉尘浓度入接触者的定期体格检查 (8)教,加强宣传教育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基本概念 粉尘与尘肺 毒物与中毒 物理因素与职业病 基本概念 生产性毒物:在工业生产中,经常接触的有毒物质,称 作生产性毒物或工业毒物。工业毒物常以气体、蒸汽、烟、尘、雾等形态存在于生产环境。 中毒:有毒物质在体内起化学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破坏、生理机能障碍甚至死亡等现象成为中毒。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后引起的中毒,成为急性中毒。工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工业毒物引起的急性中毒成为急性职业中毒。 毒物进入人体内的途径 在生产条件下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呼吸道、皮肤,亦可经消化道进入,但实际意义不大。成气体、蒸汽、气溶胶状态的毒物可经呼吸道进入体内,占90%以上,是最重要的途径。脂溶性毒物可经皮肤吸收,且通过皮肤的速度与脂溶性成正比。对于误服、自杀及随食物链进入肠胃的毒物来说,消化道吸收途径有重要意义。而在生产过程中毒物经消化道进入体内而致职业中毒的事例很少。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基本概念 粉尘与尘肺 毒物与中毒 物理因素与职业病 煤气中毒 煤气中毒就是一氧化碳(co)中毒。一氧化碳属窒息性气体,无色无味无刺激性,在生产生活中不易引起人们注意,容易发生中毒事故。最常见的接触机会有:冶炼和炼焦、铸造和锻造、煤气制造、燃烧锅炉等。生活中的蜂窝煤炉、燃气热水器等,如室内通风不良,亦可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导致中毒。 (co)进入人体后,与红细胞的血红蛋白结合,阻碍血液的带氧能力和在组织细胞中释放出氧气的能力。造成组织缺氧而出现一系列中毒症状。轻度表现为头晕、头痛、眩晕、恶心、呕吐、乏力等。中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尚有面色潮红、口唇呈樱桃红色、毒脉快、多汗及嗜睡。重度中毒者很快昏迷。 发现煤气中毒病人,应迅速将病人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注意保暖。轻度病人数小时即可恢复,中度及重度病人应及时送到医院,尽早投用高压氧治疗,如无此条件者可进行其它氧疗及支持对症治疗。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基本概念 粉尘与尘肺 毒物与中毒 物理因素与职业病 物理因素的种类 异常气象条件:如气温、气流、气湿和热辐射等 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噪声、振动 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微波、激光等 电力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 噪声指环境中不需要的使人讨厌的或不同频率和强度的杂乱无章的声音 噪声的危害 (1)对听了损害,造成听力下降,可导致永久性听力损失,甚至职业性耳聋 (2)长期接触噪音会出现头痛、失眠、记忆力减退、脾气急躁等神经系统症状 (3)使心跳加快、血压不稳定、甚至导致月经不调、流产等 (4)噪声易造成心理恐惧及对报警信号的遮蔽,是造成工伤亡事故的配合因素 (5)患职业性耳聋的工人在工作中很难很好地与别人交换意见,影响工作效率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概况和简介 用人单位义务 其他单位义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工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概况和简介 用人单位义务 其他单位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 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不得安排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概况和简介 用人单位义务 其他义务 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职业健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治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概况和简介 用人单位义务 其他义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内容 《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的分类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核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其他相关规定 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卫生部和省级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其他相关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总则 前期预防 劳动过程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进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总则 前期预防 劳动过程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总则 前期预防 劳动过程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总则 前期预防 劳动过程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总则 前期预防 劳动过程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用人单位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总则 前期预防 劳动过程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其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3、用人单位在职业病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醒目的警告标识和必要的说明 4、用人单位要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 5、用人单位实施专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评价 6、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7、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8、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9、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合理安排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 10、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总则 前期预防 劳动过程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斌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开展全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此次培训分为公司一级主管、二级主管、基层员工三级。 一级主管培训 明确责任健全机构 开展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事故反思活动 隐患排查整改 生产工艺安全 各生产厂厂长 煤气使用安全 王大鹏 安全用电 张金恒 检修安全 纪建东 特种设备管理 胡继文 施工安全管理 汪士峰 消防安全 孟凡祥 二级主管培训安全处制作培训课件,讲师:王树华,由人力资源处安排培训授课时间。 基层员工培训生产单位由综合管理室主任负责制定培训内容,由各单位作业长任讲师,根据生产情况合理安排培训时间。 目前的工作 备注:29 备注:29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力度保证职工安全生产,承德建龙安全处及各分厂认真做好了对各项事故的反思活动。港陆事故汇报.doc其中,各分厂利用班前班后会时间组织大家对港路事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反思。隐患猛于虎,务必使全厂职工了解到安全与生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性。 明确责任健全机构 开展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事故反思活动 隐患排查整改 目前的工作 备注:30 备注:30 各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承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层层分解落实。要求各单位制定年、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指标分解,责任到人,每月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讨,对于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安全生产会议纪要.xls 明确责任健全机构 开展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事故反思活动 隐患排查整改 各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承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层层分解落实。要求各单位制定年、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指标分解,责任到人,每月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讨,对于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安全生产会议纪要.xls 目前的工作 备注:31 备注:31 序号 工作项目 工作计划内容 完成时间 责任人 1 新建项目“三同时”管 理 1、根据公司新建项目工程节点要求,开展安全审批手续办理工作,按“三同时”要求,完成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2、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用技术先进适用,按评价要求落实到位。 3、及时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三同时”验收,确保项目顺利投入生产使用。 2009.10 王树华 2 工 伤 事 故 管 控 1、对安全生产三项制度进行修订,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把安全指标细化分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严格考核。 2、实行危险源分级管控,完善事故预防救援体系,有效降低事故发生频次和损失。 3、推进检修作业标准化管理,制定工作标准体系,杜绝“三违”作业。 4、编制“事故案例分析”、“煤气防护知识”、“安全防护及救护”等教材,开展全员安全教育,有效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身防护能力。 2009.12 王树华 09年工作重点计划 备注:32 备注:32 2009年安全重点工作推进计划 序号 工作项目 工作计划内容 完成时间 责任人 3 隐患整改 1、执行“日常检查”、“专业检查”、“公司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安全巡检制度,结合安全例会制度,消除管理死角和盲区。 2、贯彻“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开展全员隐患排查活动。 2、强化事故隐患整改力度和效率,实施闭环管理,建立隐患整改档案。 随时 王树华 4 特种作业管理 1、对特种设备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检验,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2、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和体检,对技术水平、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及时调离。 3、严格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异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队伍的稳定,杜绝无证操作。 2009.12 黄铁成 09年工作重点计划 2009年安全重点工作推进计划 序号 工作项目 工作计划内容 完成时间 责任人 5 安全标准化 1、制定各分厂标准化标准,各分厂自查,公司检查,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2、申报上级部门,请专业评审人员到公司进行评审验收。 2009.12 王树华 6 检修安全工作程序 1、开展“SJP”工作,派员到新钢铁学习成熟的经验。 2、组织员工培训,学习。 3、对重点检修项目制定检修程序。(每个分厂10—30项) 2009.12 王树华 09年工作重点计划 汇报完毕 安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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