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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交通事故后逃逸等八种醉驾情形从重处罚

作者:公安部  来源:公安部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27日

两高一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法、高检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该负责人称,为体现从严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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