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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提高新建煤矿准入标准 辖区非法采矿领导免职

作者:张扬  来源:大河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2月12日

  今后我省新建煤矿单井规模不能低于45万吨的年产量,同时,对于乡镇政府没有采取措施制止非法煤矿建立和开采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将免职。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规定对煤矿的准入和问责进行了规定。

  规定要求,新建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现有煤矿单井规模30万吨/(不含30万吨/)以上,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所辖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

  煤矿五职矿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符合要求并持证上岗,其中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

  乡镇政府辖区内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停职或免职处理,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县(市、区)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停职或免职处理,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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