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内容 | 依据 | 检查记录 | 签字 |
1 | 存在或使用、生产有毒气体,并可能导致劳动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应设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主要指可能释放高毒、剧毒气体的工作场所,或可能大量释放或易于聚集的其他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 |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4.1.1 | ||
2 | 检测报警点应设在可能释放有毒气体的释放点附近,如输送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加料口、采样口、储运设备的排水口、有毒液体装卸口或可能溢出口、有毒气体填充口以及有毒物质设备易损害部位等处。另外,与有毒气体释放源场所相关联并有人员活动的沟道、排污口以及易聚集有毒气体的死角、坑道等也宜设置检测报警点。 |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4.1.2 | ||
3 | 报警值设定应遵循安全、科学、可靠的原则,确保现场劳动者及时响应,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消除异常情况,保证人身安全。 |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5.1.1 | ||
4 | 爆炸性有毒气体的报警值,一般以毒性的要求设定。 |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5.1.2 | ||
5 | 劳动者短时间活动的有毒气体工作场所,宜设置移动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6.1.4.2 | ||
6 |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监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0.1 | ||
7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0.2 | ||
8 |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0.4 | ||
9 | 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应在装置区域内布置现场报警器。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音响器和/或旋光报警灯。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0.5 | ||
10 |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0.6 | ||
11 | 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0.7 | ||
12 | 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检(探)测器。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0.8 | ||
13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0.9 | ||
14 | 根据生产装置或生产场所的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应配备便携式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0.10 | ||
15 | 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经营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 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0.11 | ||
16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1.1 | ||
17 | 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1.2 | ||
18 |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2.1 | ||
19 |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2.2 | ||
20 |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2.3 | ||
21 |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3.1 | ||
22 |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 大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 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第4.2.1条的规定。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3.2 | ||
23 |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第4.2节的规定。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3.3 | ||
24 |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2 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30m应设一台检(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检(探)测器;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3.4 | ||
25 |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探)测器。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3.5 | ||
26 |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探)测器。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3.6 | ||
27 | 储存、运输有毒气体、有毒液体的储运设施, 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按第4.2节和第3.0.10条的规定设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3.7 | ||
28 |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距加热炉炉边5m处应设检(探)测器。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检(探)测器。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4.1 | ||
29 |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4.2 | ||
30 |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风口、电缆沟和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房间的开洞处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宜设置检(探)测器。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4.3 | ||
31 | 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或有毒气体的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应设检(探)测器。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4.4 | ||
32 | 常用气体的检(探)测器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烃类可燃气体可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检(探)测器。当使用场所 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探)测器; 2在缺氧或高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检(探)测器; 3氢气检测可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或半导体型检(探)测器;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5.2.2 | ||
33 | 报警设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5.2.3 | ||
34 |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检测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6.1.1 | ||
35 |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2m。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6.1.2 | ||
36 | 检(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6.1.3 | ||
37 | 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第四条 | ||
38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涉及生产、使用和储存大量易燃、易爆及毒性物质,易发生燃烧、爆炸和中毒等重大事故,故监控预警系统需解决下列问题: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4.1.1 | ||
39 | 生产场所监测预警项目主要根据物料特性、工艺条件、生产设备及其布置条件等的不同进行选择。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4.5.4 | ||
40 | 罐区监测预警项目主要根据储罐的结构和材料、储存介质特性以及罐区环境条件等的不同进行选择。一般包括罐内介质的液位、温度、压力,罐区内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明火、环境参数以及音视频信号和其他危险因素等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4.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