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八十 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 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4.1。 | ||
2 | 安全监控系统建立 | 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安 全监控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24h不间断运 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60s内自动投 入工作,不得采用虚拟机替代主机。 | 安全监控设计、系统运行记录、 网络安全设备、防雷电保护和措 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验收资料、值班记录。现场试验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八十 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 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9.1.1、9.1.4;《煤 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 6201-2019)5.5.9、5.7.12 |
3 | 严禁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矿井安全 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 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设备应当满足电 磁兼容要求。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 口处和中心站电源输入端必须具有防雷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八十 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 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5.2。 | ||
4 | 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全面 反映监控信息。矿调度室必须24h有监控人员值班。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八十 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 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9.1.6、9.2.1。 | ||
5 |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伪数据标注及异常数据分析,瓦 斯涌出、火灾等的预测预警,多系统融合条件下的综合数 据分析,可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查分析工具对接数据等 大数据分析与应用功能。 |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 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19)4.9。 | ||
6 | 安全监控系统功能 |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在瓦斯超限、断电等需立即撤人 的紧急情况下,可自动与应急广播、通信、人员位置监测 等系统应急联动的功能。 | 安全监控设计,监控系统图,相 关试验记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升级改造验收资料、调度监控记 录、值班记录。现场抽查。现场 试验。 |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 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19)4.10;《煤矿安全监控系 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01- 2019)5.5.2.7。 |
7 | 系统应具有地面中心站手动遥控断电/复电功能,并具有操 作权限管理和操作记录功能。 系统应具有异地断电/复电功能。 |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 求》(AQ 6201-2019) 5. 5. 2. 5、 5.5.2.6。 | ||
8 | 系统应具有甲烷浓度、风速、风压、一氧化碳浓度、温度 、粉尘等模拟量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 系统应具有馈电状态、风机开停、风筒状态、风门开 关、风向、烟雾等开关量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 系统应具有瓦斯抽采(放)量监测、显示功能。 |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 求》(AQ 6201-2019) 5. 5. 1. 1、 5.5.1.2、5.5.1.3。 | ||
9 | 安全监控系统功能必须符合要求,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 态监测、报警、故障闭锁、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等功能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九十 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0 |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 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 技术负责人领导,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员。 | 机构设置文件,人员配备情况、 应急预案、岗位责任制、操作规 程、值班制度、安全监控日报表 、监控工培训及操作证。现场抽 查。 |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 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19)10.1.1。 |
11 | 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 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 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19)10.1.2。 | ||
12 | 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 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九十 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 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19)9.2.1。 | ||
13 | 安全监控工及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 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19)10.1.3。 | ||
14 | 安全监控系统供电 | 地面安全监控中心应当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 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主要通风 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站等主要设备房的配 电装置,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母线段,线路 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 供电系统图、系统运行记录。现 场试验。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三十 八条。 |
15 | 系统必须连续运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4h (规程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系统应具有备用电源。当电网停电后,保证对甲烷浓 度、风速、风压、一氧化碳浓度、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 机开停、风向、风筒状态等主要监控量继续监控。 | 系统运行记录,试验记录,煤矿 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资料 。现场试验,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八十 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 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19)9.1.2;《煤矿安全监控 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01- 2019)5.5.10。 | |
16 | 安全监控设备供电 管理 |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 专用电源。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 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 审批。 | 监控设备运行记录、停止运行监 控设备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现场 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九十 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 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19)5.5、5.7。 |
17 | 安全监控设计及图 纸 |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 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 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 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 置图应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断电控制图应以矿井供 电系统图为底图。 |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安全 技术措施及安全监控布置图、断 电控制图等有关图纸。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八十 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 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19)5.1。 |
18 | 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 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 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线缆、供电线缆等; 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 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 接点和编号。 |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 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19)10.3。 | ||
19 | 安全监控数据保存 与上传 | 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 间应当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 2年。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 相关资料保存时间、数据上传记 录,录音记录,煤矿安全监控系 统升级改造验收资料。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八十 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 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19)10.1.4、10.1.5。 |
20 |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煤矿安 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煤矿应向上一级安全监控 网络中心上传实时监控数据。网络中心对煤矿安全监控系 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九十 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 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19)9.3.1。 | ||
21 | 安全监控设备故障 闭锁功能及故障处 理 |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 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 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 锁。 | 监控设备故障记录及被控电气设 备馈电状态记录、系统故障期间 人工监测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九十 条。 |
22 |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 间应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九十 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 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19)8.4.6。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23 | 安全监控异常信息 处理 |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 员应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 时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后,应 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并向矿 值班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 安全监控系统记录,调度记录, 运行日志,录音记录,值班记 录,相关区域入井人员位置监测 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九十 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 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19)9.2.2、9.2.3。 |
24 |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 时,矿井有关人员应当按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断瓦斯 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八十 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 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19)9.2.4。 | ||
25 | 甲烷传感器对照 | 井下安全监测工应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 线缆的运行情况。必须每天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 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 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差大于标定仪器的 允许值时,应当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 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 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 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 对照记录、管理制度等资料、甲 烷传感器历史数据及人员定位。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九十 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 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19)8.4.1、8.4.2。 |
26 | 其他要求 | 国家及地方其它有关规定及要求。 |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 有关规定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