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地测机构及人员配 备 |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 | 地测机构设置文件,地质工作规 章制度,技术人员专业证书,仪 器设备台账。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2 |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 |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 煤调〔2013〕135号)第七条第二 款。 | ||
3 | 建井地质报告 |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 质报告。 | 建井(矿)地质报告。核对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十条。 |
4 | 井筒检查孔 |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井筒施工期间 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 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 井筒检查孔资料,施工验证资 料,异常地段探测资料。 现场抽 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五、 二十七条。 |
5 | 矿井地质报告 | 矿井地质报告应当每5年修编1次。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 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 地质报告编制、审批。核对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
6 |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划分报告 | 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 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 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 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编制、审批。 核对检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十三条。 |
7 |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及以上 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 文地质类型。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 四条第二款。 | ||
8 | 地质补充勘探 | 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 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 地质补充勘探设计,审批、施工 及报告。现场核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 |
9 |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工程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补充地质勘探 报告。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 审定。 |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 煤调〔2013〕135号)第二十八条 | ||
10 | 煤矿水平延深地质工作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水平延深补 充地质勘探应由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水平延深补充勘探 设计和勘探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 煤调〔2013〕135号)第八十九条 | ||
11 | 水平延深地质 | 煤矿水平延深地质工作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延深区地质 资料可靠;预测延深水平内容齐全。 | 水平延深区域地质说明书,水文 地质图,三维地震勘探报告及精 细解释,水平延深设计、水平延 深区域水文地质图。现场核查。 |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 煤调〔2013〕135号)第八十七条 |
12 | 按规定查明延深区的基本构造形态、断层、陷落柱、瓦斯 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等。 |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 煤调〔2013〕135号)第八十八条 | ||
13 |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 煤矿必须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 检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编制 、审批。现场核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4 | 煤矿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 、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 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 | ||
15 | 地质预测预报 | 地质预报应做到期前预报、期末总结,预报与实际出入较 大时,应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高地质预报质量。 | 地质预测预报,预报方法,报告 编制审批,现场落实,地质预报 总结。现场抽查。 |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 煤调〔2013〕135号)第五十八条 第三项。 |
16 | 地质预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生效。 |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 煤调〔2013〕135号)第五十八条 第四项。 | ||
17 | 采区设计前3个月应提出采区地质说明书,并由煤矿企业总 工程师审批。 |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 煤调〔2013〕135号)第七十九条 | ||
18 | 地质勘探工作量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或影响采区设计与掘 进的地质因素不确定时,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探 查工作。 |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 煤调〔2013〕135号)第八十条。 | ||
19 | 采区开采结束后6个月内,应提出采区地质总结报告,报矿 井总工程师审核。 |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 煤调〔2013〕135号)第八十一条 | ||
20 | 采区地质说明书 | 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包含: 1.采区位置、范围、四邻关系,井上下对照关系,勘探工 作等;2.相邻采区实见地质构造、瓦斯地质和水文地质 等;3.区内煤(岩)层产状和煤层厚度变化,断层与褶皱 的特征、分布范围和控制程度,对采区开拓、开采的影响 等;4.可采煤层厚度、结构及可采范围,可采煤层的可采 性;5.各煤层顶底板类型、岩性、厚度、富水性及物理力 学性质,各煤层群(组)之间的间距和岩性变化;6.陷落 柱、岩浆岩体、冲刷带等情况;7.煤层瓦斯赋存地质规 律,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8.水文地质条件,采空区 及周边老空区范围,预测正常涌水量、最大涌水量和突水 危险性,防隔水煤(岩)柱和探放水等工程技术要求;9. 地温及地热危害,煤自燃危险程度;10.采区煤炭资源/储 量;11. 工作面回采对地表建(构)筑物的影响;12.针 对存在的地质问题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 并附以下图纸: 1.井上下对照图;2.采掘工程平面图;3.采区地层综合柱状 图;4.采区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5.采区回 风水平和运输水平的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 25°); 6.采区地质剖面图等内容、图纸。 | 采区地质说明书,探查资料,总 结报告,审核资料。现场核查。 |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 煤调〔2013〕135号)附录C. 1。 |
21 | 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 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 等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 ||
22 | 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应开展相关物探、钻探等补充地质工 作,查明工作面内部地质构造情况,并在10日内提出回采 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 煤调〔2013〕135号)第八十四条 | ||
23 | 采煤工作面地质说 明书 | 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工作面位置、 范围、面积以及与四邻和地表的关系;2.工作面实见地质 构造的概况,实见或预测落差大于三分之二采高断层向工 作面内部发展变化; 3.实见点煤层厚度、煤层结构和煤体结构情况,及其向 工作面内部变化的规律;4.实见点煤层顶板岩性、厚度, 裂隙发育情况;5.预测岩浆岩体、冲刷带、陷落柱等的位 置及其对正常回采的影响;6.预测工作面瓦斯涌出量;7. 预测工作面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8.工作面煤炭资源/ 储量;9.地热、冲击地压和煤自燃危险程度等;10.针对存 在的地质问题应注意事项及建议。 并附以下图纸: 1.井上下对照图; 2.工作面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 估算图; 3.煤层厚度等值线图;4.主要地质预想剖面图; 5.煤层顶底板综合柱状图; 6.其他相关图件。 | 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探查基 础资料、审批资料。现场核查。 |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 煤调〔2013〕135号)附录C. 3。 |
24 | 掘进工作面地质说 明书 | 掘进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 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 等情况。 | 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探查基 础资料、审批资料,掘进工作面 设计。现场核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
25 | 掘进工作面设计前1个月,地测部门应提出掘进工作面地质 说明书,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 煤调〔2013〕135号)第八十二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26 | 掘进工作面地质说 明书 | 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工作面位置、范围及与四邻和地面的关系;2.区内地层 产状和地质构造特征及其对本工作面的影响,断层落差, 掘进找煤方向及褶皱的位置和形态;3.邻近工作面煤层厚 度、煤层结构、煤体结构及其变化等;4.煤层顶底板岩性 、厚度、物理力学性质;5.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6.主要 含水层和主要导水构造与工作面的关系,工作面周边老空 区范围,预测正常涌水量、最大涌水量和工作面突水危险 性,防隔水煤(岩)柱、探放水措施建议等;7.岩浆岩体 、陷落柱等对工作面掘进造成的影响; 8.地热、地应力和 煤自燃危险程度等;9.针对存在的地质问题的建议。 并附以下图纸:1.井上下对照图;2.工作面煤层底板等高 线图; 3.工作面预想地质剖面图或局部地质构造剖面图; 4.地层综合柱状图。 | 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探查基 础资料、审批资料,掘进工作面 设计。现场核查。 |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 煤调〔2013〕135号)附录C. 2。 |
27 | 井巷揭煤地质说明 书 |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 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 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 揭煤措施,地质说明书,钻孔设 计,钻孔施工记录,钻孔验收资 料,钻孔竣工图 ,相关人员入井 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 |
28 | 瓦斯地质 | 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 井田地质报告相关内容、瓦斯地 质图绘制情况。现场核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9〕28号)第十 五条。 |
29 | 新建矿井水文地质 |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 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 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 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 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 井筒检查孔复查资料、相关图纸 、技术方案。现场核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 |
30 | 采掘工作面水文地 质 | 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 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 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 | 掘进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 告和水害防治措施,审批资料。 现场核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四十条。 |
31 | 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 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地测部门 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 分析报告,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 单位审批后,方可回采。发现断层、裂隙或者陷落柱等构 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 | 采煤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 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 告,审批资料。现场核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四十一条。 | |
32 | 其它要求 | 国家及地方其它有关规定及要求。 |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 有关规定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