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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12日

        1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质量安全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上级主管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报到公司质量安全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 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2.1 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公司。
        2.2 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部派员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2.3 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搜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诉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厂)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 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能清楚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4.1 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4.2 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3 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有关部门批准。
        5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5.1 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5.2 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5.3 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6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1 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执行。
        6.2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1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7.2 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7.3 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7.4 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7.5 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7.6 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7.7 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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