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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4日

 为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2、工程项目经理或值班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把受伤人员及时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如不能赶往事故现场,应委派相关人员代替处理。

  3、交叉施工的工程项目,在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情况下,各自上报直接上级主管部门。

  4、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工程名称、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6)事故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5、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工程项目部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当地公安部门的相应部门备案,并协助调查。

  6、轻伤事故由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结果48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7、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工程项目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政府和上级调查组的调查和处理。

  8、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痕迹、状态等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9、对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部分或全面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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