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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2日

二、事故的批复与结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应按以下原则来审批结案:

(1)轻伤事故内企业处理结案;

(2)重伤事故由企业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征认得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同意,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3)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市一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4)重大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市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5)特大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国务院劳动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土管部门批复结案。

伤亡事故处理,如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对劳动部门的审查答复持有不同意见时,报上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如仍不同意见,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按最后裁决意见执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结案。

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要在全体职工大会上或以通知、通告或公开宣布处理结案。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决定,要装入本人档案。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处理结果执行情况要

进行监督检查。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按照国标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应将下列事故资料归档保存: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事故资料的保存(归档)方式除书面记录、照片(图片)等普通方式外,一些重要的资料应尽可能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如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进行保存,这样,既便于查阅,又能长期保存。通常情况下,每起事故应单独建立相应的事故档案。建立事故档案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档案标准进行,使事故档案工作标准化,为今后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特大事故的批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特大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1996年9月专门发出通知,其主要内容有:

(1)由劳动部代表国务院对特大事故进行批复。凡发生特大事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组织调查工作。调查报告在呈报国务院的同时抄送劳动部,以便该部及时批复结案。劳动部批复时,可根据需要对事故进行再调查,重大问题应请示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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