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电梯检测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符合本要求规 定的条件。符合本要求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且仅可以 从事本单位使用管理或者维护保养电梯的检测。
1. 人员
(1) 持有电梯检验员或者检验师资格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检 验人员)至少8人,其中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证的人员至少2人;
⑵任命至少2名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检测责任 师,从事检测报告的审核以及检测工作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
(3)检验人员已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 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且执业单位为所在的使用、维保 单位。•
2. 检测仪器
具有以下检测仪器和量具,并且应当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1) 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1台;
(2) 钢丝绳探伤仪器,1台;
(3) 限速器测试仪器,1台;
(4) 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
3. 质量保证措施
具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以下质量保证措施:
(1) 在本单位内设立专门部门,独立、规范地从事检测工作;
(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发展与本单位实 际情况,至少每半年对检测人员进行一次与检测工作相关的专业 技术和安全作业培训;
(3) 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独立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质量。
4. 业绩要求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管理或维护保养电梯数量不 少于1000台,并且近两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经核 实的维护保养质量投诉。
5. 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具有满足负责受检电梯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 的检测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能够及时传递、报告、公示电梯检 测信息。
6. 法规规范
具有与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 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并且是颁布的正式版本。
7. 本要求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