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龙门吊机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图纸、施工工艺、施工规范、操作细则的规定及检查验收时提出的要求。
第2条:龙门吊机必须经项目部检查验收试吊合格,并由宁波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发证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3条:龙门吊机使用前,应由项目总工对使用单位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包括吊机使用的技术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关键部位的操作细则和质量措施。技术交底必须由本人签字并由安质室存档。
第4条:龙门吊机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项目部每半月检查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安质、机电、调度、钳工、电工、司机等共同检查。作业班组每星期检查一次,由生产经理,技术、安质、机电、钳工、电工司机等共同检查,龙门吊机司机每天对龙门吊机的安全状态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机电室联系,尽快解决,严禁龙门吊机带病作业。以上检查,项目部和作业班组的检查记录均采用规定的表格,检查人员签字后在安质室备案。吊机司机的日常检查记录在吊机运转记录上,机电、安质定期检查记录运转情况。
第5条:龙门吊机为大型临时设施,操作司机为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起重司机作业证。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吊机的性能和受力状态。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6条:龙门吊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机电室负责,业务上受生产经理指导,安质、调度、技术予以配合。
第七条:吊机工作状态风力≤5级,当风力大于5级时停止作业,当吊机长时间不走行大车时应拉好缆风绳,风力大于9级时,走行小车夹轨器与轨道夹紧,同时设置缆风绳。
第8条:吊机吊机走行时两腿应同步,出现错动及时调整,两侧支腿行走异步≤40厘米,吊重走行中任两支腿处轨顶高差≤10厘米。轨道在平面内不平顺使门吊跨度变化范围66±0.2米。
第9条:电动葫芦与小车不能同时工作。
第10条:龙门吊机应制定抗风、渡汛及预防雷雨等自然灾害的安全措施,由龙门吊机的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