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收割机需经农机监理站检验合格并取得有效牌证后方可投入使用。联合收割机驾驶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取驾驶证后方可驾机操作。
二、联合收割机作业时必须带防火帽、灭火器及其它必备的安全设备(如警示旗、警示牌等)。
三、严禁酒后和患病未愈、疲劳过度、睡眠不足的驾驶操作人员驾机作业。
四、凡参加机组作业人员,要穿合体衣服,扣紧纽扣,女同志要戴工作帽,发辫不得外露,不准穿肥大衣服、拖鞋或赤脚操作联合收割机。
五、驾驶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对作业区域和通过的道路进行实地勘察,必要时设明显标志,确保机组安全作业或通过。
六、在作业区内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老年人、儿童应远离作业区。对收获面积大,联合收割机作业集中的作业区,应在显著位置或路段书写临时醒目警示标语,提醒操作人员注意安全。
七、严禁驾驶操作人员在作业区内草堆、脱谷场地、田间和地头躺卧休息。 机组人员及其他人员休息时,应选择离作业区较远的安全地点或在休息地点设立明显标志,以防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八、在检修时必须切断动力,对割台调整时必须将割台支撑好后再进行。禁止非机组人员围观。检修完毕,待检修人员撤离后,发出呼应信号,用人力转动皮带,确认各部件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作业。
九、非正常停机时,必须切断一切动力或将发动机停止工作,起步时应观察周围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起步。
十、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按规定行驶,行驶时出现故障需修理时应停在安全位置,并在机车后方30米处设立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立警示灯或开示宽灯。禁止在弯道、桥梁、涵洞、隧道、交叉路口等处停车、检修机具。
十一、联合收割机在通过村庄或转移地块时,应有人护行,将割台升到最高位置,并锁定可靠,严禁人员在割台、粮仓等处乘坐和站立。
十二、卸粮时,卸粮人员不得进入粮仓内,不准用手、脚或铁器伸入仓内卸粮,用推运器推粮,接粮人员的手禁止伸入卸粮口。
十三、严禁在联合收割机上、作业区内吸烟,经常清理喂入轮滚筒、逐稿轮、逐稿器等两侧易缠草部位,防止磨擦起火。
十四、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必须安全有效。保养、加油、排除故障、寻找物件等,不准用明火照明。
十五、联合收割机当天作业结束后,要停放在无火源,无高压线的空场平地内,并设保卫人员看管。
望都县农机监理站
201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