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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04日

当前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产业结构调整,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使得经济成分中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尤其是私营经济快速增长,家庭作坊式和集体从业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场所大量出现,这既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也是当前火灾事故多发易发的重要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将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如何消除“九小场所”火灾隐患,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是当前摆在公安消防部门面前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现就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九小场所”的发展状况
所谓“九小场所” 是指消防安全重点以外的小商场、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九类火灾危险性比较大、发生火灾易导致人员伤亡的场所。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数字名词概念,而是所有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的代名词,即泛指对外经营的所有小型人员密集场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九小场所”的数量也如雨后春笋一样迅速激增,这些场所在给广大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方便,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加劳动就业的同时也由于发展过快,且多属于家庭作坊式经营,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相关部门缺乏系统有效监管,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就长治市来看全市面积   平方公里,下辖14个县市区,146个乡镇(街道办),在市区、县区和各乡镇分布着12000余家各类小单位小场所,这些场所位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居民家庭住宅或各种老旧建筑内,多数处于监督边缘状态。
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一)“九小场所”点多、面广,一般的县城区就有上千家,普通乡镇也有近百家,多处于在偏僻街巷或居民家庭住房中,成自然散布状态,更有甚者为躲避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遮掩,平常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监督抽查中很难发现,导致很多小场所处于失控漏管状态。
(二)监督职权不明确,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导致管理不到位。消防监督的法律法规对“九小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的不明确。虽然好多地方都把“九小场所”的管理工作由当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但对派出所进行管理的形式,检查的频次,主要内容以及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切实有效地实施依法监管。不管是消防部门还是派出所都存在着警力不足。一般的消防大队只有4到6名消防监督员,有的地方甚至更少,派出所也是同样情况,每个社区只有一名片警,并且这些人员还从事其他方面的工作,一年下来对辖区的“九小场所”完全检查一遍都困难。
(三)“九小场所”的多为个体经营户,业主安全意识淡薄,经济实力弱,消防部门要求整改的隐患不积极。多是应付检查为主,对于需要投资改造或配备消防设施的情况因资金原因甚至持抵触态度。
三、“九小场所”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
(一)建筑不符合防火规范,安全保障差。目前,大多数“九小场所”多设置在居民住宅建筑内,有的设置在高层建筑的底层或裙房内;有的是租赁或利用倒闭的厂房,有的是通过民用住房改造,其内部装饰、功能分区、室内的使用、布局、装修等往往缺乏有关法律、规章的制约,大多都是经营者自行安排,没有经过专门的建筑防火涉及审核和验收;特别是在一些城中村内的“九小场所”与仓库甚至生活区连成一片,员工、居民法制观念、防火意识较差,导致场所内存在大量消防安全隐患:在生产、生活上随意动用明火,稍有不慎,极易形成大面积火灾。
(五)缺乏规划管理,火灾发生率大。目前,大多数地区小规模的“九小场所”现象较为普遍,且较为零散;但在城区内有的则是与其他场所、仓库甚至生活区连成一片,员工、居民在生产、生活上随意动用明火,稍有不慎,处置不当,极易造成“火烧连营”,形成大面积火灾。

 


(二)责任不落实,有效管理少。很多经营业主由于受“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作崇,只考虑自身经济利益,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淡薄,不愿在消防安全方面投入,不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缺乏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主题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三)消防意识不强,自救能力弱。大多数“九小场所”上至业主,下至员工,普遍文化素质较低,消防安全意识差,员工消防安全观念淡薄,缺少相应的消防培训,灭火和逃生常识缺乏,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他们在发生火灾初期时的处置能力。
(四)消防设施参差不齐,逃生条件差。大多数的“九小场所”普遍存在着防火间距不足、建筑耐火等级低、疏散逃生条件差、消防设施缺乏等安全隐患;而且生产、储存、生活一条龙,没有严格的界限,既是店铺又是仓库,还在里面住人和生火;电线乱拉乱接现象普遍存在,且其大部分线路老化,铜线代替保险丝,设备超负荷运行情况较多;建筑空间狭小且疏散通道堵塞、门窗安装固定铁栅栏现象普遍,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很难组织起有效的灭火和逃生措施,容易导致人员伤亡。消防设施不齐,逃生条件差。大部分“九小场所”普遍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低、疏散逃生条件差、消防设施缺乏、火灾荷载大、防火间距不足等消防隐患;且场所内人员密集,拥挤混乱,电线乱拉乱接,设备陈旧;原料性能复杂,仓库堆放混乱,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很难组织起有效的灭火和逃生,容易导致人员伤亡。
四、解决“九小场所”安全隐患问题的措施
(一)是建立政府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合审批审查工作体系,立足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为认真消除“九小场所”安全隐患,对涉及此类场所的规划建设、营业审批、安全审查等环节,公安、建设、规划、工商、文化、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安全先行,建筑的开发商或产权方应向业主或租赁方提供符合国家建筑防火规范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建筑,并告知业主或租赁方在建筑内装修或使用前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检查的程序,其它相关部门应将消防是否合格作为发放证照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产生的土壤。
(二)是加强管理,强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安全与生产是“九小场所”存在的突出矛盾。有的业主能正确处理好这个矛盾,有的业主却不能,主要是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明,重生产轻安全,盲目侥幸。所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督促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消除火灾隐患。
(三)是加大消防宣传培训力度。一是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落实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全面提升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二是各单位或场所应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意识和增长消防安全知识;使相关的个体私营从业人员掌握一定的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积极开展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增强内部员工的自防自救能力;从而达到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的目的。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九小场所”大小不等,建筑形式不同,但其存在的火灾隐患大致相同。各级政府对“九小场所”应当加强综合治理,针对“九小场所”面广量大的特点,充分发挥各级管理网格优势:一是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特别是社区民警的作用,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对于既不能根本解决,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停产停业、停止使用,严格依法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强行业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九小场所”开展日常检查,督促这些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三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加大查处力度。通过明查暗访、新闻曝光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九小场所”火灾隐患的整改。
总之,加强对“九小场所”火灾隐患的治理,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不单纯是一个消防安全的问题,它对解决重庆城乡统筹试验区的剩余劳动力就业、促进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壮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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