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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09日

      第一条 为确保民爆物品装卸安全,根据GB 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相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无论是在公司库区或用户仓库进行民爆物品装卸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应在仓库专用装卸台处进行装卸作业。装卸民爆物品的装卸台,应设置缓冲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车辆顶撞装卸台。
        第四条 在装车前,驾驶员必须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后方能装载。
        第五条 装车作业时,押运员在现场进行监督。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监管,严禁违章作业。
        第六条 进行装卸作业时,装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装卸安全操作规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使用专用搬运手推车搬运时,应平稳运送、轻抽手推车,严禁抽倒。装车或入库时,不应倒置或侧放。
        第七条专用运输车装车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使用车内专用捆绷带和挂钩将包装件捆绑牢实。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并捆绑牢实,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第八条 严禁将炸药和雷管混合装车。严禁民爆物品与其他物品混合装车。
       第九条 民爆物品运送至用户所在地,经双方验收后,由用户组织具有民爆物品安全知识和装卸经验的人员进行卸货。作业现场应作好警戒,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第十条 在用户库房进行装卸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将手机、火种交监管人员存放在作业区域之外,由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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