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浆工必须掌握相关业务技术知识,熟悉注浆泵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出现一般故障,应能立即进行检修。掌握所在工作面的避灾路线,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注浆工到达工作地点后,要先检查注浆地点的顶、帮支护情况和注浆设备及管路系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条 注浆前,首先检查用水冲洗管路(或钻孔),进行打压试验,压入水量为钻孔体积与管路体积之和的3~5倍。检查注浆孔中是否畅通,有无堵塞现象。
第3条 严格按配比要求搅拌浆液,水泥使用前要去除杂质,浆液要搅拌均匀。
第4条 注浆过程中要观察是否跑浆,发现跑浆及时进行处理。
第5条 要根据注浆情况,随时调整注浆延续时间。如钻孔属于连续升压,则应连续注浆,直至达到结束标准。
第6条 当设备运转出现异常(如压力突然增大、注浆管跳动剧烈等)时,要立即停机,进行检查处理。
第7条 注浆时,不要在高压胶管附近停留,以防止管子崩坏伤人。
第8条 停止注浆时,必须将管内存浆全部注入钻孔内。
第9条 高压管路连接必须使用标准“U”型卡,严禁用铁丝代替。
第10条 严禁使用截断的注浆锚杆或只堵注浆孔口不注浆等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的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注浆工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二) 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 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
(四) 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五) 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
第12条 使用截断的注浆锚杆或只堵注浆孔口不注浆等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的现象,对注浆工罚款200~1000元。
第13条 高压管路连接使用用铁丝代替标准“U”型卡的,对注浆工罚款50元/次。
第14条 不严格按配比要求进行拌合浆液的,对注浆工罚款100元。
第15条 发现跑浆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对注浆工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