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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食品安全法》(草案)、《食品卫生通则》我校实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2.我校食品卫生工作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3.受管理单位为职工灶、学生灶、校内商店。
4.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
5.违反第4条当中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人员应及时指出,令其整改或停业整顿;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员责任;酿成事故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