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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14日

第一条 为增强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促使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基地(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纳入落实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宜春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督管理,是指宜春市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基地(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市农业局网络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制度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第四条 “黑名单”监督管理要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由市农业局有关专家组成“黑名单”审核组,确定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五条 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基地(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违法违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黑名单”公示。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饲料添加剂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假冒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其他农产品质量标志,伪造农产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农产品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接受农产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检查、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
(五)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国家、省农产品质量例行抽检安全指标不合格的;
(七)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农业投入品的。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农产品安全抽查、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情形之一的,由宜春市农业局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等信息,报审核组。
(二)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基地)、家庭农场等,在宜春市农业局网络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公布。
(三)“黑名单”企业的处罚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基地)、家庭农场等作如下处罚:
1、取消当年市级各类农业产业项目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补助资格;
2、取消当年市级龙头企业、优质农产品知名品牌、农业专业示范社、家庭农场等评选资格;
3、取消农产品“三品一标”认定;
(四)信息解除。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基地)、家庭农场经整改后,申请宜春市农业局组织检查和复检,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报请审核组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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