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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3月15日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证供水安全,提高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农村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运行供水厂站及以后规划建设的供水厂站,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务
       水质管理的任务是加强水质管理,提高供水质量,做到取水规范,检测数据准确、真实;积累水质资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降低生产成本,确保水质达标,满足用户的需要。
       二、组织领导
       1、县水利局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管理的主管单位,上蔡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直接负责水质管理,认真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2、检测中心成立水质化验室,具体负责水质的统计、分析、抽查、督导等工作。
       3、建立健全检测中心、供水厂站、水质管理网络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水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检测等工作。
       三、监测范围
       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设立监测点,各监测点水样定时上报水质监测中心,形成监测网络。
       四、监测内容及频次
       依据《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T)和《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对各供水厂站的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取水进行水质检测。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加水质指标。按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规定限值进行分析评价。
       供水规模1万吨/日的水厂每月检测两次,其他供水厂、站每月检测一次。
       五、质量控制
       1.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对实验室所用仪器、器械和标准进行定期校准。
       2.除定期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外,各监测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
       3.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现场资料审查。
       六、有关单位、部门的分工与职责
       1、水质检测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并向有关单位传达国家有关水质标准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水质检测中心定期派遣车辆巡检、取样,并督促各厂站取样、送样。
       3、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各水厂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稍水的水质进行全分析检测及代检工作;对水质状况做出统计,分析和评估,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各水厂,用于指导生产,结果纳入各水厂出厂水质指标考核中。
       4、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水源污染和水质事故的调查分析 。调查原因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的方案。
       5、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定期主持召开水质分析会,及时分析水质变化情况,把好水质关,并研究分析水质检验中的有关问题,制定有效措施,保证各水厂站的出厂水水质合格。
       6、定期对水质检测中心全体员工及各水厂站员工进行有关水质管理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引导员工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全体员工都有权力和义务保护、监督、供水全过程的水质管理工作。
       7、各水厂站要服从水质检测中心统一安排,具体落实有关水质管理的措施,严格执行水质检测中心水质管理工作流程,努力做好本部门的水质管理工作。
       8、各水厂站要严格按照水质标准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时对本厂的源水、出厂水、净水过程中各作业工序控制点的水质进行检测,做到检测及时、数值准确、记录真实。
       9、各水厂站必须遵循“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好水源防护和厂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10、各水厂站对本厂出现的水质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如发现问题,应及早采取有效措施,或将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点。
       11、各水厂的加氯和加药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做到定员、定岗,严守岗位职责,确保出厂水浑浊度、余氯量及细菌含量合格,并做好测试记录。班组化验人员要按时真实地做好检测记录。
       七、责任与处罚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及员工应明确责任,如因不负责任而违犯以下规定的,职能部门应按检测中心有关规定对违规者酌情给予记过,处分等处罚。
       1、化验员在进行化验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真实填报检测数据。如若抽查过程中发现记录与事实不符的;
       2、所有化验分析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报表超过规定期限的;
       3、各水厂对本厂出现的水质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如发现汇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
       4、新安装、改装及修复后的管道投产前要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合格后方能通水。若没有进行消毒处理或消毒处理不合要求就通水,或消毒处理后检验不及时的。
       八、其它有关事项
       1、对化验室的药具管理依据实验室管理制度办法执行。
       2、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查体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或带病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3、建立水质公告制度,及时接受公众的监督。确保让群众喝上“放心水”和“满意水”。
       4、建立水质事故应急预案,尽最大努力确保群众用水安全,如自来水水质突然出现异常、水源水质突然出现被污染的情况,应在30分钟内启动安全饮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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