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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工作的一些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10日

  为了保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合法、客观、公正的行政处罚,努力做到依法决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失衡、处罚不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实施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笔者参加了多起案件的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工作,从中发现了不少的问题,引起了自己对案件集体讨论工作的进一步思考。

  一、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上述4个方面的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要经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决定。对以往我们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我们是否应该认真排查一下,看看有哪些案件在该范围之内,有哪些案件在该范围之外,有哪些案件应该由集体讨论的而我们没有讨论,进行认真整理,发现问题,及时总结,不断提高界定集体讨论案件范围的水平。那么对非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我们是否也可以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笔者认为理应可以,对一些难以把握的疑难案件完全可以召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第一,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第二,集体讨论有益无害,可以集思广益,集聚大家的智慧和意见,互相探讨,形成更加合理的决策,防止作出有失公允和错误的决定。

  二、进行集体讨论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召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已经立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最基本的一个条件;二是案件调查工作基本完毕,违法行为事实必须已经查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确凿、不容置疑;三是案件承办执法人员及把关负责人已形成初步的拟办意见,相关参加讨论人员就案件的整个情况已经有了具体了解,对案件实施怎样的行政处罚已经进行了自己的思考,有了具体的想法和意见。

  三、案件集体讨论的内容。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二点:一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的适用问题,也就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依据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成立较晚,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基层的行政执法工作理论水平还不够高,业务能力还不够强,实践经验也不够丰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程度和应用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旦用错或者使用不当,极易引起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造成工作被动。在这种情况下,对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适用问题的讨论笔者认为目前不可或缺。二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额度,这是集体讨论的中心环节,体现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把握使用水平。在实际的讨论中,对一些案件我们往往忽视了对行政处罚主罚的论定,过多地把注意力放在了行政处罚次罚罚款的讨论上,以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只有次罚无主罚问题的出现,这应当引起我们今后的重视。在对行政处罚额度的讨论上,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行政处罚的额度必须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与上限之间的范围之内,这是大前提,既不能超出上限标准也不能低于下限标准。二是对当事人进行的陈述和申辩以及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过调查核实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三是要认真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核定,对有符合规定应当依法给予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规定执行。四是要充分考虑到管辖区域内整个面上的综合平衡性问题,对类似案件进行的行政处罚应当保持基本的一致性。

  四、集体讨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案件集体讨论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作出的决定必须取得半数以上参加集体讨论人员的同意,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在卷。二是集体负责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应当由全体参加讨论的人员共同负责,对作出的决定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五、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集体讨论作出的最终决定应形成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结果。形成的最终讨论结果应当包含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以及行政处罚具体种类和明确额度,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提供准确具体的依据。

  案件集体讨论工作是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项行政执法工作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案件集体讨论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水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案件的集体讨论工作,认真组织准备,在讨论中严把每个案件细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不断提升案件集体讨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做到对每起案件实施最为公正、恰当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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