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安全生产事件,其中不乏涉及因违法发包或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而引发的事故,各级安监部门也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但此类事情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并认真思考、总结安全生产领域发包或出租(本文统称为“租赁”)行为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措施。
一、租赁行为的现状
目前,针对租赁行为的现状,笔者暂且将之概括划分为“显性租赁”和“隐性租赁”两种,“显性租赁”主要表现为对外公布承租行为,这也是比较容易监管的,而“隐性租赁”往往是容易发生安全生产问题的,比例也较大,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以“参股”或“内部员工”或“加工”等形式操作,实际上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甚至全部是承租人在操作,但对外还是称出租人自己在经营,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为方便理解,笔者简单罗列两种租赁事例:
1、A企业是危化品纯仓储企业(有资质),主要为其他企业提供化工原料的仓储服务,B企业是危化品贸易单位,没有仓库,为解决货物周转问题,有时需租用仓库储存货物,这两类企业一般会构成“显性租赁”关系。
2、C企业是化工生产企业(有资质),法定代表人是D某,D某的优势是有厂房、土地等,而E某出于政策等方面要求,虽然自己无法(或不愿)申请注册公司,但资金比较雄厚是其优势,两人接触后,B某可能会委托D某帮助加工产品(自己不到C企业来),或B某直接到C企业来自己操作,即使被查处,会以B某是C企业的股东或是车间主任等等来解释。这种现象往往属于“隐性租赁”关系。
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结合有关法律释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承包人、承租人必须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等方面的条件。资质条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当具备的资格。如,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等。生产经营单位只能向具备安全生产要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或者出租其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三、存在的问题或难点
(一)行政相对人意识方面
1、法律意识不够。租赁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民事行为,可以自主决定,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上述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然而,一些出租方只为了经济利益,对承租方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不闻不问,不巧的是有些承租方所从事的活动恰恰又是国家有特别许可规定要求的,一旦被查处,往往是得不偿失。
2、侥幸心理较强。将出租方手中的闲置厂房、设备等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或厂中办厂,盘活了闲置资产,为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前提必须是合法的。一些“隐性租赁”关系中的承租方,往往是在利用法律的、监管的漏洞,与政府部门“斗智斗勇”,能做一天算一天,有的承租方不但不加大安全投入,反而随意改变厂房、设备等的用途,无形中提高了隐患等级,即便被查出来,心想也有出租方可以先顶着。
3、安全管理不到位。有的出租方一旦收了房租,不愿意对同一区域范围内的一家或多家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也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平时谁也不管或者相互扯皮,一旦事故发生,彼此又会推卸责任。
(二)政府部门监管方面
1、有效证据收集难。即使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一些嫌疑,但是出租方以“本公司使用的原料”或“从承租方购买的原料”等理由为承租方做“掩护”,宁愿自我“牺牲”也要保护承租方,给政府部门收集非法租赁行为证据增添了难度。
2、安全监管手段少。虽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一般工矿商贸企业以及民房内的租赁行为,由于基层监管人员少,加上租赁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很难彻底打击辖区内的非法租赁行为。另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生产经营单位”明确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但是针对出租方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形还有待探讨。
四、对策措施建议
1、各地根据实际出台关于租赁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租赁行为的要求,如出租方、承租方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租赁合同的内容等。
2、实行出租方报告制度及双方承诺制度。出租方要将出租用途、租赁合同等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均要向安监部门出具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承诺书。另外,安监部门要积极与工商等部门协调,努力将此制度与办理营业执照等许可证件相挂钩。
3、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制度。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将进、出仓库的货物,在物品全称、单件质量(重量)、规格、总数等方面全面进行登记,同时要求包装物、容器内所存放的物品必须与其标签一致,通过这次制度要求,消除其“投机取巧”心理,控制一些非法“隐性租赁”行为的产生。
4、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业园)、村组的作用,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特别是对有闲置厂房、或生产效益不好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涉及省(市、区)边界地段;或有国道、省道贯穿或设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努力建立租赁厂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总而言之,我们要不断思考、总结安全生产领域租赁行为的新问题、新措施,同时还需要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鼓励举报非法租赁的行为,让大家共同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不对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以期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