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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认识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30日

        (一)《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的性质及意义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大法,共有七章97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认识上的意义和作用在于:
        三个基本性质:根据朱?F基总理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全生产法》时的深刻表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清楚表明了《安全生产法》的三个基本性质:一是关系人权(人民生命财产)性质的问题;二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性质的问题;三是关系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三个体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四个标志:《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成功,既标志着我国改革获得的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成果,也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既标志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企盼得以实现,又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既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者长期总结事故预防和经验教训的结果,又是借鉴了国外科学预防事故作法的体现;既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监管安全生产的进步,也是加入WTO面对国际新经济的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
        八个有利于: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这将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2)安全生产法规及其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规范。其作用有: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劳动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建立健全安全法规制度就是要求企业的安全管理要围绕着行业安全的特点和需要,在技术标准、行业管理条例、工作程序、生产规范,以及生产责任制度方面进行全面的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专业管理的目标。
        (3)安全生产法规的体系
        我国安全法规体系具有五个层次:①国家一般法,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条例等;②国家安全专业综合法规,如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等;③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目前我国有近400余种安全技术标准;④行业、地方法规,如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省(市)劳动保护条例等;⑤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即企业针对安全生产的特点,自行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加入WTO 后,面对全球经济和国际标准一体化的趋势,无论是否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都面临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国际标准和ILO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
        (4)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有:
        ① 保护的对象是劳动生产人员;
        ②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
        ③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6)《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3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3项目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 10月 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4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1)《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从业人员的9项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为防治职业病的发生,确立了从业人员的9项基础权利:①获得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教育的权利;②获得安全防护的权利;③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权利;④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权利;⑤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权利;⑥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权利;⑦批评、检举、控告权利;⑧参与民主管理权利;⑨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权利。
        (2)《职业病防治法》确定的用人单位的 10项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为防治职业病的发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10项基础义务:①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三同时);②作业场所风险评价与管理;③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④危险及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⑤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⑥事故及职业病报告义务;⑦对工伤人员及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⑧依法参加工伤保险;⑨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安全措施经费;⑩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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