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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信息化管理探索

作者:刘茜  来源: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03日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生产生活中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由于数量大、分布广、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其盛装的介质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瓶装燃气的安全管理一直是城市安全的重中之重,也是难点所在。长期以来,气瓶属个人产权,很难深入对气瓶进行动态有效监管,很难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很多市民对气瓶的认识程度及安全意识的差异,气瓶的正常检测和日常维护保养长期以来难以落实,超期瓶、报废瓶仍流通于市场,屡禁不止,导致因气瓶隐患而发生的泄漏、火灾和爆燃事故时有发生。确保城市燃气供应安全,严查燃气供应各环节安全隐患是燃气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2013年新修订的《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出台后,武汉市城管委在全国首创了城市燃气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监管新机制和新模式,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消灭了管理盲区,使燃气管理工作的覆盖面、安全的监管力度和执法有效性得到大幅提高,实现了管理区域的全覆盖。

——取得的成效

一是在全国首建了一支6000余人的燃气执法队伍。随着各区燃气管理机构的建立及燃气网格化管理机制的运转,全市6000余城管执法人员、协管员均负起了燃气安全监管的职责。

二是建立了网格化的燃气监管体系。各区将执法职责分解到街道、执法中队、执法队员身上,这些执法队员按各自管辖区域横到边、纵到底地实施网格化城市综合管理时,对发现的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查处。而市城管委要求全市城管执法队员与所辖区的燃气供应站点、用气场所签订安全监管责任牌,极大地保障了监管任务的落实,小餐饮用气场所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观。

三是通过月度考核排名,促进管理深入。市燃气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每月对各区监管情况进行抽查结果作为各区参与“大城管”绩效考核燃气项的排名依据,从而使我市燃气安全监管力度、广度、深度都有了质的飞跃。

2017年,我市城管部门全年共查处瓶装气非法供气行为591起,收缴钢瓶20643只,罚款68.21万元,对有安全隐患场站责令停业整顿95家,拘留非法从事瓶装气经营人员50人;部分区城管委会同交管部门暂扣运输瓶装气无《危险品准运证》的车辆达2888台,已责令整改到位隐患数1300起,对瓶装气市场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有效地遏制燃气违法经营行为。

——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市液化石油气市场高度开放,由于历史原因和准入门槛较低,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数量多,以及从业人员素质不齐,用户用气安全意识不足,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市目前瓶装气用户约130万户,钢瓶总量约200万只,然而钢瓶大多为用户自有钢瓶,企业产权钢瓶极少,还有许多燃气企业无自有气瓶,钢瓶产权不明晰,灌装混乱。

二是气瓶监管不到位。我市每年有近45万个气瓶需要送检,但实际送检不到15万个,以致大量的超期未检气瓶甚至报废气瓶在市场上流转,充装、销售非自有气瓶超期和不合格气瓶的现象大量存在。

三是由于气源充足、经营成本低、利润较大、经营门槛极低,非法经营黑点仍然大量存在。部分市民光顾黑气点,不仅用气安全和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四是用户用气安全意识不足、使用的气瓶不知来源,发生事故后找不到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和对受害人的赔偿难以执行。

——解决问题途径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彻底规范我市瓶装液化气供应市场,维护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瓶装液化气企业自有钢瓶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拟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是瓶装燃气企业通过气瓶产权置换,将产权为用户的钢瓶置换为企业自有钢瓶,建立以液化气储配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管理新模式;

二是通过场站建设规范管理,建立瓶装燃气信息化监管体系,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建立钢瓶电子信息管理专用平台,对本企业自有钢瓶的投用、检修、报废、充装、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实现气瓶全过程信息的可追溯性,确保经营市场稳定有序。首先液化气储配站应对已投用的自有钢瓶逐个进行使用登记,建立钢瓶管理档案,在钢瓶上安装电子标识,将钢瓶的相关信息录入企业的钢瓶电子信息管理专用平台。气瓶充装站应设置钢瓶充装电子标识检测系统,在对气瓶充装时,将钢瓶的电子标识进行录入,充装的信息传输到企业的钢瓶电子信息管理专用平台记录。电子标识检测系统应具备不能充装无电子标识钢瓶、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或超期报废钢瓶的技术功能,保证充装枪与安装的电子标识钢瓶连锁充装。其次气瓶销售站点在气瓶入、出库前,应对钢瓶进行检查,对合格的气瓶,录入钢瓶的电子标识信息。气瓶交付用户使用时,气瓶售气人员或送气人员应将气瓶销售信息和用户信息录入,并将信息传输到企业的钢瓶电子信息管理专用平台。瓶装液化气企业还应充分利用钢瓶电子信息管理专用平台,向用户公开气瓶充装、配送等环节的相关信息,方便用户查询。

三是市、区两级燃气管理、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钢瓶电子信息管理专用平台的建立、钢瓶的电子标识安装工作开展指导、督促和检查,对充装和销售非自有钢瓶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通过与安监、质监、公安消防、工商等多部门合作、联合执法等手段,对企业充装和销售非自有钢瓶,在非自有钢瓶上安装电子标识,拆除、损毁其他企业已安装的电子标识等违规行为,严格市场管理,坚持综合整治,规范行业监管,确保安全供气。

201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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