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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气体的安全使用知识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03日

  (四)安全要点

  (1)汇流排系统管道,一直到标号为高压截止阀(1-4),均为公称工作压力15MPa的高压管道,在选用管材及配件时,必须满足这一强度要求。

  (2)汇流排的设计、安装、焊接质量的检测必须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3)汇流排瓶组间应有防止雷电和静电的导除设施,其接地电阻分别不得大于10Ω,并每年检测一次。

  (4)汇流间其他安全要求必须符合GB17264—1998《永久气体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5)当汇流供气是可燃或助燃气体而出现局部燃烧时,应迅速关闭这一发生燃烧的瓶组或这一只气瓶阀门,当火势凶猛,无法关闭时,则应迅速打开事故紧急放散阀8,向大气排放可供燃烧的气体,以防事故蔓延。

  (6)汇流系统压力表应按规定校检周期校验。

  四、单瓶供气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

  (1)为了避免气瓶在使用中发生气瓶爆炸、气体燃烧、中毒等事故。所有各种瓶装气体的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同气体的性质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瓶装气体的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2)使用单位应做到专瓶专用。严禁不加清洗和专门处理,将一种气体气瓶充当另一种气体气瓶使用。

  用户违规改装、擅自改变气瓶外表颜色标志、混装气体,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改装者责任。

  (3)使用中若出现气瓶故障,例如,阀门严重漏气、阀门开关失灵等毛病,应将瓶阀的手轮开关转到关闭的位置,再送气体充装单位或专业气瓶检验单位处理。未经专业训练、不懂得其瓶阀结构及修理方法的人员不得修理。

  (4)使用氧气或其他氧化性气体时,接触其气瓶及其瓶阀(尤其是其出口接头)的手、手套、减压器、工具等,不得沾染油脂。因为油脂与一定压力的压缩氧或强氧化剂接触后能产生自然。

  (5)使用气瓶时,操作者必须遵守以下各点:

  A、禁止敲击、碰撞;

  B、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C、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

  D、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E、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F、压缩气体气瓶使用时应注意不得将瓶内气体用尽,必须留有0.05MPa以上剩余压力的气体;

  G、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

  H、气瓶在工地使用或其他场合使用时,应把气瓶放置于专用的车辆上,或竖立于平整的地面用铁链等物将其固定牢靠,以避免因气瓶出现燃烧甚至爆炸的事故。

  由于瓶阀开启过急过猛,压力高达15MPa的气体瞬间内从瓶内排至有限的胶质气管内,因速度快,形成了“绝热压缩”,导致高温、引燃胶质气管的燃烧甚至爆炸。此外,由于猛开瓶阀,气流速度快,因摩擦静电能引发可燃及助燃气体的燃烧(助燃气体的燃烧往往是因有可燃物的存在而发生的)。

  液化气体的安全使用

  一、液氯使用安全技术

  氯属卤族元素,化学性质很活泼,可以与大多数元素直接化合也能和许多化合物起反应。与水发生反应,生成盐酸和次氯酸并放出热量。

  Cl2+H2O=HCl+HClO

  在以往液氯钢瓶爆炸和中毒的恶性事故中,不少事故原因是因使用不当,在使用终结时,在钢瓶内倒入自来水、石蜡等而发生的。

  (一)基本安全规定

  (1)氯属于Ⅱ级(高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气生产、使用、贮运等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程作业合格证后方要上岗操作。

  (2)氯气生产、使用、贮运车间(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确指挥事故应急处理。

  (3)使用液氯钢瓶,必须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版)中的有关规定。

  (4)使用液氯钢瓶,必须执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5)液氯生产、使用、贮运等现场,都应配备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

  (6)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侯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

  (7)生产、使用氯气的房间,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大于此值,应采取通风措施。

  (8)氯气系统管道必须完好,连接紧密,无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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