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贵部2018年《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和我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中“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这两个条款表达意思是否一致?
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有关规定,该《办法》适用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举报事项需经当地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但按照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