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内容与要求不同,实施过程中常存在困惑,请指教。另塔吊等起重设备的安、拆是否编制的是专项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进而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