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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进口现有登记目录品种以外的新品种危险化学品,是否参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登记品种”变更后即新品种危险化学品进口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即符合法规要求?还是必须要事先完成“登记变更”流程,增加新品种,并取得更新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品种”目录后才准许进口?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