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附件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实施方案》“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搞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搞爆设计、建设和加固”,空分装置中氧属于助燃气体,装置只涉及物理爆炸,请问已建空分装置的控制室,是否需要按照上列要求搬迁。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氧气的火灾危害性分类为乙类,故空分装置的控制室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防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的要求,进行防爆设计、建设和加固。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