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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公职人员考注安后不能注册,极大的打击了考取注安的积极性,与安监总培训[2011]147号第三条第五款精神相抵触,建议在公职人员考取注安后,借鉴公职律师的做法,增加公职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证加注“公职”,并注册在自身工作单位,以提高政府机构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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