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市光明区因电弧烧伤致残,该区应急管理局没有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而是由该局下辖街道应急办委托某技术服务公司进行鉴定,以该公司名义出具了《勘查鉴定报告》,经询问该区应急局,该案没有事故调查报告,就以该《勘查鉴定报告》作为确定事故原因、性质及责任认定的依据。请问该区应急局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程序、结果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的内容和程序开展,并依法形成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