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下列作业的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
⑴电工作业;⑵锅炉司炉;⑶压力容器操作;⑷起重机械作业;⑸爆破作业;⑹金属焊接(气焊、割)作业;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⑻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本专业安全技术和技能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方能从事该专业的作业。
3、经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复审,合格后方许继续从事该作业。
4、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必须事先由有经验的老师傅带领和监护,并在岗位上实习不少于半年的时间,待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后,才能选送参加培训班学习、考证。
5、安排或同意无证人员独立从事特种作业,同意未按规定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人员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应追究有关决定者的责任,由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加追究。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证及证件复审工作,由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公司安环部负责组织实施。炼钢部安全员应做好人员监督、协调、配合和选送的把关工作。
7、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格检查由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部门、卫生部工业卫生科负责实施(炼钢部及各作业区积极配合);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送培或取消其该工种的作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