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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27日
1.几种人员教育培训的要求、内容和时间
   (表中“高危单位”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对象
要求
内容
时间(学时)
高危单位
其他单位
主要负责人
1“高危单位”: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8
 
每年再培训
≧16
≧24
 
每年再培训
≧8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同上
与上面内容比较:
              1、4、5相同;
              2、3的深度加大: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不同的是:
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再培训的内容:
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含法规、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同上
同上
新从业人员
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厂级: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级:
除厂级的内容外,还有本车间安全生产特点和规章制度
班组级: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48
≧24
 2.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安全生产教育
(1)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的范围: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
a. 培训和取证
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
b. 安全技术考核
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c. 复审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2年进行1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复审的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3.其他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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