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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4年08月30日

关于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剩余配额有关安排的通知

发 文 号:环办大气函〔2024〕300号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4-08-22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HFCs)生产配额总量和内用生产配额总量中剩余部分配额暂未分配。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HFCs剩余配额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配额分配

  (一)分配范围

  本次配额分配范围为按照《方案》进行永久性配额调整后获得2024年度二氟甲烷(HFC-32)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的生产单位(见附件)。

  (二)分配数量

  本次分配的剩余配额数量为HFC-32生产配额35000吨,其中内用生产配额35000吨,折合236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三)分配方法

  根据各生产单位永久性配额调整后获得的2024年度HFC-32内用生产配额量占全国HFC-32内用生产配额总量比例,和本次分配HFC-32配额总量计算各生产单位可申请的2024年度HFC-32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量,计算公式如下:

  Q分 = R × Q分总

  式中:

  Q分 — 各生产单位可申请的HFC-32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量,单位:吨;

  R — 生产单位HFC-32内用生产配额量占全国HFC-32内用生产配额总量比例;

  Q分总 — 分配的HFC-32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总量,单位:吨。

  二、配额申请

  附件所列生产单位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提交本次HFC-32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申请及相关材料,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配额。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分配后各生产单位的HFC-32生产配额量应符合其 HFC-32生产设施环评管理要求。

  2.本次分配的配额仅限2024年度有效。

  附件:2024年度HFC-32生产配额核发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8月2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内蒙古、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附件

2024年度HFC-32生产配额核发单位名单

序号

省(区)

            

1

内蒙古

乌兰察布

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2

江苏

泰州

泰兴梅兰新材料有限公司

3

南通

江苏三美化工有限公司

4

浙江

衢州

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5

福建

三明

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

6

山东

淄博

山东东岳绿冷科技有限公司

7

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

8

淄博澳帆化工有限公司

9

聊城

聊城氟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

广东

乳源

乳源东阳光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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