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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22日

船旗国监督检查新选船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海船舶函〔2016〕1330号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6-12-09
实施日期:2016-12-09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在前期试点实施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经研究,定于2016年12月12日在国内航行海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黑龙江的内河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新选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海事局、长江海事局在对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船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时实施新选船标准(见附件)。新选船标准调整了目标船舶的检查时间窗口,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新的时间窗口实施检查。
 
二、海事管理机构使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2.0)选船模块开展选船和检查信息录入,通过获取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辖区AIS信息进行在港船舶信息导入。上海海事局可继续应用试验信息系统进行选船和信息录入,但同时要将数据导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
 
三、海事管理机构要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选船标准的主要内容及相关程序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在对目标船舶实施检查时,应主动向船方宣传解释选船标准的要求,特别是检查时间窗口的要求。
 
四、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做好选船标准实施的评估工作,及时总结发现问题并报部海事局。
 
联系人:船舶监督处,陈星森,电话:010-65292588。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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