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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8月10日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发 文 号:国质检锅〔2003〕213号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安全状况等级不明的,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且又未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的; 

  (三)无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所设计、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 

  (四)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压力管道档案等)的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的检查; 

  (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的核对;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一)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然后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同时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上述工作完成且经发证部门行印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颁发给使用单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和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正本交使用单位,副本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 

  (二)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注册”章。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1份交使用单位,1份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督使用,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一)未达到第四章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检查结果不符而未及时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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