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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在电站煤粉锅炉给水系统上不装设止回阀的批复

发 文 号:劳人锅局【1984】1号
发布单位:劳人锅局【1984】1号

哈尔滨锅炉厂、东方锅炉厂:
哈尔滨锅字第195号和东锅【83】设一字第249号文收悉.对于《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第115条,你们提出在电站煤粉锅炉的省煤器前可不装止回阀,并说明了理由.
我们对提出的意见和水利电力部进行了研究,意见如下:对于母管式机组,若一台锅炉发生故障则可能影响其它锅炉的安全运行,故省煤器前的止回阀尚不能取消.对于单元式机组,如果给水泵出口止回阀灵敏可靠,省煤器前不装止回阀是可以的,但据了解,目前给水泵出口止回阀的可靠性问题在某些机组中(特别是10万千瓦以上机组)还没有完全解决.因此,我们认为电站煤粉锅炉的省煤器前一般应装置给水止回阀,如果制造厂不装给水止回阀,应事先征得电力部门同意,在技术协议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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