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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京劳锅发字【1991】222号
发布单位:京劳锅发字【1991】222号
发布日期:1992-1-1
实施日期:1992-1-1
第三十九条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和清洗的需要。
         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手孔盖宜采用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四十条锅筒内径大于或等于800mm的水管锅炉及锅筒内径大于1000mm的锅壳式锅炉,都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人孔。
         锅壳内径为800~1000mm的锅壳式锅炉,至少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一个头孔。
         锅壳式锅炉的管板下部若无人孔或头孔时,应开设清洗孔。
         第四十一条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超过3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地容纳密封填片。
         (2)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mm。
         (3)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mm。
         (4)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50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mm。
         (5)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不应小于400×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不应小于450mm。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
         第四十二条为了操作、检修的方便和安全,锅炉应装设扶梯,对于操作部位较高,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
         (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布置上确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图4-1不同厚度钢板的对接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四十三条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
         第四十四条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方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四十五条施焊单位应建立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工平时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统计记录等技术档案。
         第四十六条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该焊接设备不得使用。
         第四十七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第四十八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1)外观检查;
         (2)无损探伤检查;
         (3)力学性能试验;
         (4)水压试验。
         第四十九条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除应载明第48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尚应记录焊缝的修补情况以及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和规范等。 </
         P> 第五十条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第二节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五十一条在产品施焊前,施焊单位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Ⅰ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
         (2)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
         第五十二条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
         第五十三条焊件装配时不应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许焊接。
         第五十四条锅筒对接焊缝的对接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中心线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mm。
         (2)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mm。
         (3)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并且不超过6mm。
         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此时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须削薄的,此时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第五十五条锅筒的任何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大于名义内径的1%。
         带有纵向焊缝的锅筒的棱角度不应大于4mm。
         第五十六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制的低碳钢受压元件,其厚度大于30mm时,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低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2)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以减小温度梯度。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两侧的加热宽度应各不小于壁厚的4倍。
         (3)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热处理时,其设备和规范应相同。
         (4)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
         第五十七条接管、管座、垫板和其他非受压元件与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其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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