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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冶金企业电离辐射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发 文 号:1992年4月1日
发布单位:1992年4月1日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冶金企业从事电离辐射作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和GB8703《辐射防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冶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电离辐射作业职业卫生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和职业卫生教育。
1.3本规程适用于冶金工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和从事伴有天然放射性作业的一切场所初单位。
2引用标准
GB4792放射E生防护基本标准
GB529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WF0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3术语
3.1电离辐射
能够通过初级过程或次级过程引起电离的带电粒子或不带电粒子组成的,或者它们二者混合组成的辐射。
3.2放射性
某些核素具有自发地放出粒子或y射线,或在发生轨道电子俘获之后放射X射线,或发生自发裂变的性质,这种性质称为放射性。
3.3天然放射性
天然存在的核素的放射性。
3.4电离辐射作业职工
其职业岗位伴有电离辐射照射的作业职工。
3.5个人剂量限值
个人在一年期间受到的外照射所产生的有效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的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有效剂量当量两者之和的限值。
3.6辐射源
产生或能产生电离辐射的物质或装置。
4作业管理
4.1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第44号令办理许可登记。
4.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电离辐射作业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经卫生、公安、环保和劳动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4.1.2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治理和伴有天然放射性的矿石开采、选矿、冶炼等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专篇,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保和劳动等部门验收同意。
4.1.3符合GB8702豁免限值的工作可免予办理许可登记。
4.2电离辐射作业,必须符合GB4792规定的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电离辐射作业职工个人剂量限值的基本原则。
4.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应采用低毒性核素、低放射活度辐射源和高防护性能的新技术、新设备。
4.4伴生天然放射性矿石采、选、冶生产和可能发生空气污染的区域,应采取综合防护措施、安装全面和局部送排风装置,使电离辐射作业职工年摄入量和放射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浓度低于GB4792的相应限值。
4.5从事开放型放射工作和大型放射性厂、矿应按照GB4792划定放射工作单位类别及其工作场所级别,根据工作单位类别和工作场所级别进行设计和建造。地址选择、厂区和车间内部布局应做到合理、正确采用各种操作器械和设备、设置净化装置。
4.6使用外辐射源时,应根据需要设置永久性或临时性屏蔽或确保人与辐射源之间有适当距离等可靠防护措施。
4.7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安全防护措施,放射性同位素的领用、登记、保管和运输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仪器、仪表的销售及放射性废弃物排放管理、放射性事故管理,必须符合“冶金工业使用放射性核素安全防护规程"的要求。
4.8离辐射作业职工必须具有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安全的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4.9电离辐射作业职工进入放射作业场所时,必须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开放型放射作业场所工作时,还必须佩戴防放射性气体或气溶胶的防护面具,在其人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淋浴室和表面污染监测仪器。
5作业环境管理
5.1电离辐射作业场所分为控制区、相邻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
5.1.1控制区: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3/10(相当于“冶金企业电离辐射作业条件,,回级)的区域,用红色标志。
5.1.2相邻区:一年受到的照射小于年剂量当量限值3/10、大于1/10(相当于“冶金企业电离辐射作业条件"Ⅱ级)的区域,用橙色标志。
5.1.3监督区: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小于年剂量当量限值1/10(相当于“冶金企业电离辐射作业条件"I级)的区域,用黄色标志。
5.1.4非限制区:一年受到的辐射照射一般小于年剂量当量限值的1/30(相当于“冶金企业电离辐射作业条件”O级)的区域,用绿色标志。
5.2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应根据“冶金企业电离辐射作业条件分级"开展以下全部或部分剂量检测。
5.2.1个人剂量检测。
5.2.1.1Ⅱ、Ⅲ级作业条件下的职工应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当受到x、y或中子照射时,应佩带相应的个人剂量计,检测周期每月一次,当受到内照射时,应进行个人吸人量、呼出气和尿便样品的放射性检测,检测周期每半年一次。
5.2.1.2在事故或应急情况下,根据情况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个人检测。
5.2.1.3作业职工离开开放型作业场所时,应进行体表放射性污染检查。
5.2.2作业场所检测:
5.2.2.1根据辐射源的特点和操作方式,应对作业场所中β、Υ、χ如吕了的辐射水平,空气中放射性物质浓度、粒度以及表面污染水平进行常规检测。
5.2.2.2常规检测周期:0级作业每2年一次;I级作业每年一次;Ⅱ级作业每半年一次:Ⅲ级作业每季一次。
5.2.2.3当剂量当量率发生较大变化的作业场所或可能出现异常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5.2.3排出物检测产生放射性排出物的单位应根据排出物的排出途径对排出物中放射性核素种类、浓度和排出总量进行检测,检测周期每年至少一次。
5.2.4环境检测
产生放射性排出物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单位.应根据情况进行环境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环境介质中的放射性核素种类和浓度,以及环境辐射水平。检测周期每年一次。
5.3辐射防护评价
5.3.1作业条件分级评价,主要评价作业职工个人剂量当量是否符合限值要求.核准电离辐射作业条件级别,并根据作业条件分级评价的结果,提出改进辐射防护工作建议。评价周期按《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标准一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通则》执行。
5.3.2辐射防护管理评价,主要是评价辐射防护机构设置规章制度、人员素质、经费管理及统计报表是否符合“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
5.3.3辐射防护技术措施评价,主要是评价辐射安全技术、排放控制、废物处理及辐射监测等技术措施,是否按有关规定设计,运行中防护设施是否完好,运行中效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健康管理
6.1电离辐射作业职工就业前(含从非放射工作调到放射工作岗位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电离辐射作业。
6.2电离辐射作业职工必须进行就业中定期健康检查。对在Ⅲ级和Ⅱ级工作条件下工作的职工每年检查一次;对在I级工作条件下工作的职工每2年检查一次;对在0级工作条件下工作的职I;每3年检查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6.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电离辐射作业,已从事也离制射作业的可根据情况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
a.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l 10g/L,或高于150g/L,(女)。
b.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5.5×l012/L(男);红细胞数低3.5×10l2/L,或高于5×l012/L(女)
c.就业前职工白细胞总数低于4.5×109/L或高10×109/L,者,就业中职工白细胞总数将续(指6个月)低于4×109/L或高于1.1×109/L者。
d.就业前职工血小板低于110×109/L,就业中职工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e.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f.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女日癫捕、嬉病等。
6.4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对每个电离辐射作业职工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就业前、就业中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6.5电离辐射作业职工疑难病例的转诊及治疗、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卫生医学处理,以及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应按GWF01规定执行。
7职业卫生教育
7.1电离辐射作业职工必须接受辐射防护教育,并分为就业前教育、就业中教青和提高教育。
7.2电离辐射作业职工就业前教育内容有:电离辐射基本知识,电离辐射危害防护对策,辐射防护制度。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7..3电离辐射作业职工就业中教育内容有:电离辐射作业的特征及危害;辐射防护设施及其原理;辐射防护条与标准;辐射防护技术规程与注意事项。教育周期每年1-2次。
7.4电离辐射工作单位负责人和专(兼)职放射防护人员应定期接受教育,主要内容有:放射防护新知识、新技术;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辐射防护现状评价与发展规划。教育周期每年一次。
8附则
8.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8.2本规程解释权归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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