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全国煤矿的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的抗灾能力,防止重大瓦斯事故发生,部决定在全国煤矿推广使用瓦斯报警矿灯、便携式瓦检仪、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和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即“四项通风安全装备”。具体要求如下:
一、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是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国煤矿都要把这项工作当做防止瓦斯事故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研究落实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具体办法。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要对所属各类煤矿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工作负责。
煤炭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乡镇煤矿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统筹规划、制订政策、信息引导、协调、服务、检查监督的工作。
二、在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煤矿应区别对待。国有重点煤矿,要继续按照“十完善、十消灭”的标准,建立和完善矿井安全监测网,做到点面结合,即点上有便携式瓦检仪或瓦斯报警矿灯,面上有安全监测系统等。地方国有煤矿除对年产15万吨以上的高突矿井装备安全监测系统,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网络外,面上普遍推广使用瓦斯报警矿灯、便携式瓦检仪,并在高突矿井逐步推广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和对旋式局部通风机。乡镇煤矿要在努力实现“五消灭”、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系统的同时,强制性推广“四项通风安全装备”。
三、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原则是:
1.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井下掘进工、电气维修工、信号工、绞车司机及单独作业人员要装备瓦斯报警矿灯。
乡镇煤矿区(队)长、班(组)长、井下采掘作业人员、电气维修工、放炮员和采掘工作面领班人员要装备瓦斯报警矿灯。
2.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矿井有关领导、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区(队)长、班(组)长、放炮员要装备便携式瓦检仪。
乡镇煤矿矿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放炮员要装备便携式瓦检仪。
3.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的高突矿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要建立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1)矿井需要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但目前经济条件不具备;
(2)个别采区或工作面需进行瓦斯抽放且抽放量不大的;
(3)靠正常通风不能解决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的。
4.解决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高突矿井大断面、长距离掘进工作面的通风问题,要装备对旋式局部通风机。
四、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各类煤矿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工作计划,立即进行部署、实施。煤矿企业要千方百计落实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所需资金。
乡镇煤矿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由所在省、地、县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规划和经济政策,落实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资金。
五、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国有煤矿要认真执行《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每个矿井都要建立仪器设备的维修校正室、存放备用仪器和备品备件的库房、便携式瓦检仪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对“四项通风安全装备”实行正规管理、科学管理。
六、完善必要的配套设施。各矿务局通风实验室,各省(区)通风仪器仪表维修站,各瓦斯监测仪器设备使用较集中的地(市)煤炭局,必须装备校准气样配气装备,负责向所属煤矿及所在地区的乡镇煤矿有偿提供校准气样。各矿必须配备足够的校准装置,每隔7~10天使用校准气样对便携式瓦检仪、瓦斯报警矿灯及瓦斯探头进行标定,保证仪器设备的准确性。
七、大力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使用人员的业务素质。除各产品生产单位组织培训外,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也要办中短期培训班,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通过2~3年的努力,全面提高煤矿现场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水平。
八、加强“四项通风安全装备”质量的监督,严把产品质量关和产品订货关。凡在煤矿推广的安全装备,必须具有防爆检验合格证、性能检验合格证、技术鉴定证书及MA标志(三证一标志)。供货单位要确保产品质量,做好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图纸,保证零配件的供应,以方便用户维修使用。
九、在安全监测检测仪器设备产品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质量分级标准,今后每年由煤炭部组织对符合“三证一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测评级,逐步扶持一批产品质量好、性能可靠、售后服务及时、价格合理的有信誉的生产制造单位,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创出中国煤矿安全装备的名牌产品。
十、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要切实抓好“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推广使用工作,对本省(区)落实的情况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