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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4日

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 文 号:中电联电可[2003]81号
发布单位:中电联
发布日期:2003-11-10
实施日期:2003-11-10

  第三章 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

  第七条 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和支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7-2003,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2003,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评价规程(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七)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八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与报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应遵守以下规定与程序:

  (一)可靠性信息统计的内容

  (1)发电机组及其主要辅助设备的可靠性数据。

  (2)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的可靠性数据。

  (3)直流输电系统的可靠性数据。

  (4)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据。

  (5)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详细分析报告。

  本款所指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系指: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1000小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

  (6)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变动情况等。

  (二)可靠性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1)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各区域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区、市)地方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审核所辖企业的各类可靠性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道。

  (2)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力能源开发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发电(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力(能源)投资公司等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审核所辖企业各类可靠性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

  (3)对于设备、机组的产权和运行管理关系属于地方或其他行业(如水利、钢铁冶金、石油化工等系统)或属外资全资或控股的企业,其可靠性数据可直接报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或由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与有关方面协商后确定其它报送方式。

  (4)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根据情况变化,不定期分布要求直接报送可靠性信息的单位名录。

  (5)基层企业报送可靠性信息的要求和规定由管辖该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单位制定。

  本款所指基层企业系指:发电厂(公司)、供电(电业)局(公司)、超高压局(供电公司)、送变电公司等。

  (三)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可靠性信息的时间规定

  (1)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35兆瓦及以上容量燃气轮发电机组、50兆瓦及以上容量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核电机组和风力发电机组、40兆瓦及以上容量水电机组可靠性数据: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2)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主要辅助设备可靠性数据: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3)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4)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数据: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5)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据: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6)其他有关信息应按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求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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