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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发 文 号:电建(1995)671号
发布单位:电建(1995)671号
发布日期:1995-11-06
实施日期:1995-11-06
quot;专业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对施工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第九十二条 班(组)应做到凡是施工项目,必须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后再开工。
第九十三条 班(组)使用的机具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修,并有专人建帐建卡,挂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第九十四条 班(组)对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周期试验鉴定。个人防护用品应做到使用标准化。
第九十五条 班(组)应做到文明施工。现场进设备、材料应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并堆放整齐。施工场所每天应整理整顿,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九十六条 班(组)工作间应做到精心布置,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工作间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九十七条 班(组)对每个职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应认真考核,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做到有奖有罚,奖罚严明,树立起良好的遵章守纪风气。
第九十八条 班(组)发生各类事故(包括记录事故),应及时报告、分析、登记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第九十九条 班(组)应结合施工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技术新成果,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一百条 班(组)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应认真做好记录。安全资料应妥善保存,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十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施工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和建设单位管辖的电力建设工程在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含急性中毒),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一百零二条 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1)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3)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5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日报告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
轻伤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报送至安监部门。
3.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由工地主任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分公司(工程处)领导和安监部门。
严重未遂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安监部门参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真故报表”报送安监部门。
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工程处)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同时报送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5.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清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主管电力公司负责人,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当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主管电力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概况转报给电力集团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以及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
(2) 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主管电力公司或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3) 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主管电力公司总经理或基建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必要时,电力工业部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报送主管电力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和电力集团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6.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7.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8.企业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一百零四条 事故责任的一般认定: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行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f.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第一百零五条 事故统计范围
1.统计在“本企业职工栏内”的伤亡事故:
(1)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企业职工);
(2)企业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设备材料场、库房、车库等)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3)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4)聘用停薪留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5)企业职工或雇用外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6)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的事故;
(7)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参加集体活动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辆、船只上下班途中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事故;
(8)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2.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内”的伤亡事故:
(1)"非本企业人员”系指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指送电工程施工现场就近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的人员);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
(2)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发生的伤亡事故。
(3)因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的非本企业人员伤亡。
(4)非本企业人员乘坐企业交通工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5)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应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3.统计在“电建安A表”(见附表1)、“分包单位人员栏内”的伤亡事故:
(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非电力国营或集体单位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论其承包形式和施工资质如何,均应统计在“分包单位人员”的“伤亡合计”栏内;属考核指标的伤亡事故,应统计在“属考核范围”栏内。
(2)分包单位人员的伤亡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应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4.统计在“电建安C表”(见附表3)的伤亡事故:
(l)工程现场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
(2)工程建设单位自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
第一百零六条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
1.施工企业报送当地劳动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并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填报。
2.施工企业报送主管电力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3.施工企业的主管电力公司汇总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 (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及“电建安B表”(见附表2)。月报表应在次月10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4.工程建设单位报送主管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C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5.工程建设单位的主管电力公司汇总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D表”(见附表4)。月报表应在次月10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6.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各级领导必须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安全考核的项目
1.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基建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及每次重大伤亡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本电力公司所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2.施工企业: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及每次重大伤亡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按本企业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3.工程建设单位: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整个工程平均职工人数计算);
4.安全考核项目中的合计死亡人数是指本企业职工死亡人数与本企业负有一定责任的分包单位死亡事故中死亡人数之和。
凡违反本规定中有关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分包单位的死亡事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由施工单位(发包单位)统计、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
(1)招用的分包单位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
(2)安全资质审查未按规定内容进行,简化审查手续,降低审查标准,在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
(3)放松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管理不到位或以“包”代管;
(4)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违反了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
(5)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无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与奖罚规定,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
(6)分包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的项目再次转包。
5.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中有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人员死亡的,按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进行考核。
6.对各单位的安全考核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另行制订。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 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一百零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承包的工程全年因工死亡率小于0.3‰,主管电力公司应给建设单位及其行政正职一定的奖励;全年未发生死亡事故应给予重奖。
第一百一十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主管电力公司应给企业及其行政正职一定的奖励;连续二年及以上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应给予重奖。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分包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和指导,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单位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单位的奖励应实行累进制,以体现重奖。
第一百一十四条 奖励应拉开档距,重奖在施工一线的安全第一责任者、主管施工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工人,以及为安全施工做出贡献的有关科室人员,严禁平均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奖金来源与使用
1.施工企业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1%~2%作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安全奖励专用基金是指安监部门用于日常性安全奖励的基金,不包括月、季、年度考核中属安全考核的奖金)。
2.电力公司应建立基建安全奖励基金,与对所属施工企业及工程建设单位的事故罚金一并作为基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
3.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并建帐,由安监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违章罚款制度。对凡属施工中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者,应百分之百地进行登记、罚款,并将罚款纳入其安全奖励专用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给予以下的惩处:
1.工程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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