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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港口建筑设备维修会议纪要--港口建筑设备管理暂行规则

发 文 号:(83)交海字290号
发布单位:(83)交海字290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建筑设备维修会议纪要的通知
(83)交海字290号
主送:(略)
1982年12月16日至20日在黄埔港由部内河运输管理局、海洋运输管理局联合召开了港口建筑设备维修会。会议总结了工作,交流了经验,修定并通过了《港口建筑设备管理暂行规则》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港口建筑设备是港口生产的基础和职工生活的必要设施。各级领导必须重视这一工作,要真正改变重生产、重基建,轻维修的局面。现将《港口建筑设备管理暂行规则》和会议纪要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则》准备铅印成册,请各单位将需要的数量于4月底前告部海洋运输管理局。
附件:
港口建筑设备维修会议纪要(略)
港口建筑设备管理暂行规则
1983年2月12日
港口建筑设备管理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港口建筑设备是港口装卸运输生产的基础和职工生活的必要设施。为了做好这些建筑设备“管、用、养、修”工作,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港口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港口建筑设备,包括:码头、栈桥、驳岸、护岸、防波堤、船闸、仓库、堆场、客运设施、油罐及管道、道路、铁路、装卸机械轨道、给排水、辅助建筑等。
第三条 港务局必须设置专职机构,负责全港建筑设备的管理工作。专职机构的职责如下:
1.掌握全港建筑设备的技术状态。
2.根据本规则,制定本港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3.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进行建筑设备的定期检查和观测工作。做好记录,积累资料,分析整理成为技术档案,作为对建筑设备修理或改建的依据。
5.验收基本建设工程时,应执行国家或有关部颁发的标准和规定。在交付使用时,要严格把关。对有遗留问题的工程项目问题的工程项目,能明确在验收后由原施工单位进行补救的,要限期完成。否则,应由基建投资中预留费用,由接收单位按验收报告中的要求进行处理。
6.各项建筑设备必须按有关规章使用,不允许超负荷使用。要经常了解现场装卸作业对建筑设备的各种影响,发现超负荷使用情况,应及时纠正。
7.建筑设备发生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理。
第四条 港口必须建立维修专业队伍。
第二章 设备的养护管理
第五条 为做好建筑设备的养护工作,维修、养护部门在经常工作中要勤观察、勤检查、勤保养。应对各项建筑设备按不同技术状况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损坏的建筑设备应分别轻重缓急,尽快加以修复,避免损坏程度扩展。
第六条 维修保养专业队伍,必须保证完成建筑设备的维修。
第七条 建筑设备的经常性保养、管理工作、按设备类型规定如下。
1.固定码头
(1)要根据设计或核定的安全荷载、船型、机型和有关操作规程使用,严禁超负荷。
(2)对于易爆易燃、腐蚀性及重件等特种货物的装卸和堆存,应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保证码头结构或面层不受损伤。
(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码头上未经专职机构批准,严禁任意打洞、凿眼及安装任何固定设备,保证码头结构的完整性。
(4)码头上的系网环、立柱、桩及大梁等处一律禁止系带船舶。
(5)对码头上的大、小系船柱,均须按规定负荷使用。大型船舶靠泊码头时,必须注意用碰垫垫好,并禁止系带在专供拖轮、驳船用的小型系船柱上。
(6)码头护舷及锚固铁件撞坏或松动后,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保证船舶靠泊安全。
(7)码头面层应保持清洁,所有泄水孔、轨道槽、伸缩缝内,均应经常疏通、清扫,避免垃圾填塞。
(8)钢筋混凝土上预埋的铁件,应保持埋设牢固,发现松动,立即修理。
(9)固定码头如有变位、裂缝、掉块及露筋等现象,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10)木码头、木引桥上的面板、梁、桩等构件,应经常注意检查结构有否松动、腐朽、针对损坏程度,及时修换和作防腐处理。
(11)码头上设置的系船柱、系网环、爬梯及给水管等设备,应定期做好除锈、油漆等保养工作。
(12)码头上设置的起重机轨道和铁路轨道,应定期测量轨距及标高,并将测量结果归档备查,发现问题,要加强观测并及时研究处理。
(13)码头前沿水深应经常保持设计要求,定期测定和维护。
2.浮码头
(1)要按照设计或核定荷载、船型使用。严禁超载。浮码头前沿应保持规定水深,防止趸船搁浅。
(2)对于有腐蚀性的货物(如化肥、烧碱及食盐等)进行装卸时,应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保证码头结构或面层不受损伤。
(3)浮码头上所设系船柱,不得超负荷使用。非系船设备一律禁止系船。
(4)浮码头舱内要保持清洁、干燥,应经常清扫,勿使积有污水及垃圾。每逢雨、雪以后,应检查清理一次,天气晴朗时,应将舱盖打开,以便通风、干燥。
(5)浮桥的桥座、撑木斗内及板:梁下等处,均应保持清洁、干燥,随时清除垃圾、污秽,防止腐蚀。
(6)浮码头引桥的钢结构部分,应充分租用生产间隙定期进行检查、除锈、油漆等养护工作。
(7)浮码头所设置的铁链及其附和系船柱等铁件,应经常检查,定期除锈油漆。
(8)浮码头、引桥上木质面板等构件,应经常注意检查,如有松动、腐朽现象,要及时进行修理。
3.驳岸
(1)应按照不同结构的设计或核定荷载及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使用,严禁在驳岸地区范围内超载。
(2)使用中应随时注意检查驳岸后面沉陷情况,驳岸结构的变形,板桩或胸墙本身间的缝隙是否严密。钢筋混凝土板桩驳岸,如发现缝隙开裂,须用高强度材料嵌填。木驳岸发现腐烂、凸肚,应随时修补,避免后方填土淘空、流失,水位变化段应定期检修和作防腐处理。
(3)浆砌块石驳岸,应及时修补开裂砌缝,防止石块松动。岸边挖泥应保证在驳岸稳定的情况下进行。
(4)驳岸部分的附属设备,如系船柱、系网环及其他铁件,要定期进行油漆等保养工作。
(5)防洪堤的维护,应严格按照城市防汛指挥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在洪水期,长江港口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港区内的驳岸进行观测。常年为冲刷的驳岸区,尤应注意避免发生滑坡,要作好一切应急措施。
4.防波堤
防波堤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遇有小量缺口,应尽快修补,以免扩大。特别是在台风过后,应及时检查基床、护堤石和上部建筑的稳定情况,如有变化,应及时研究处理。
5.油罐及管线
(1)油罐、罐区、管线、管沟和支架区域要保持干净和排水通畅。
(2)油罐的呼吸阀、安全阀、活动罐顶、排水阀和管线的伸缩部位、支架等,要经常维护 保养,使之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3)油罐、管线的保温层、防腐处理要保持完整,对渗油、漏油部位要认真观察,及时处理。
(4)每年对油罐和管线要进行一次或两次技术状态普查,尤其是春季和雨季更要加强对重要和危险区域的设备进行检查。定期观测油罐和管线主要支架的沉陷情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找出原因,研究处理。
6.仓库及辅助建筑
(1)仓库堆存货物,应按核定的技术荷载定额执行,严禁超载使用。
(2)仓库结构非经批准不得任意开门、打洞或拆墙。
(3)仓库及辅助建筑在使用中应经常注意观察,如发现屋顶漏雨、地坪开裂及渗水等损坏情况,应及时进行检查修理。
(4)平屋面顶盖上不得晾晒物品和堆存货物,禁止无故上人和作其它工作场所。
(5)天沟、水落管及水斗内应经常保持畅通完好,每年雨季前后,应彻底检查一次,并做好除锈油漆等养护工作。
(6)钢结构的屋架、立柱、大梁等构件,应结合检查定期修补、油漆等养护工作。
(7)木结构的屋架、立柱、梁、板等处应经常检查,如有断裂,腐烂及虫蛀等情况发生,应及时修补并采取根治措施。
(8)钢筋混凝土结构如有掉块、露筋。护边角钢松动,外墙粉刷剥落及砖砌灰缝损坏等情况,应及时修补。
(9)瓦楞白铁屋面和墙应经常检查搭接、钉眼处有无腐蚀及油漆剥落等现象,根据损坏程度,应及时修补,并要定期全面油漆。
(10)门窗敞开时,应用窗钩挂牢,有关小五金零件及玻璃等损坏、失落,应修理装配齐全。仓库门滑道、轮轴和铰链等附件,应保持清洁润滑,按照滴入废机油,防止锈涩。
(11)对受潮汐影响地区的港口仓库、辅助建筑,在汛期前后,均应按照防台、防汛有关规定执行,雨季前后,应注意检查,做好抢修措施。
(12)仓库和辅助措施四周有关的水管、明沟、进水口及消火栓附近1米范围内严禁堆存货物。
7.道路、堆场、给排水及管沟
(1)港区内道路、堆场,在使用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注意经常整修养护,保持面层结构完整、平坦、整洁、不使积水。
(2)混凝土和沥青面层的道路、堆场上,不得拖曳重件、硬底货物及行驶铁轮车辆,如行驶履带起重机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加大转弯半径,并减低速度。
(3)混凝土道路、堆场上的伸缩缝、发现剥落,应及时修补灌缝,保护混凝土块不受操作。路缘石发现松动、脱落,应以细石混凝土重行铺砌。
(4)沥青路面在每年春季应加砂(或石屑)滚压养护。
(5)煤渣及泥结碎石道路、堆场,应经常检查养护,路面面层如松散损坏,应及时利用同类材料进行整修、补平。
(6)给排水及消防管道均应保持畅通,在防冻、防台及暴雨季节前后,应切实行进检查,做好防护措施,防止冻裂、堵塞。给水及消防水管系统,应定期做好水压试验。检查井及沟管内须定期清除沉积淤泥,暴雨以后,须进行彻底检查。
(7)堆场内所属进水中、检查井盖、明沟等处,禁止堆存货物,便于疏通、修理,保证排水通畅。重型车辆或重件货物不得碾压下水道盖板,以防破碎。
(8)缆车轨道和路基,应经常保持坚固。洪水过后,应全面检查,发现松动、沉陷、轨距异常等情况,应立即修理。
(9)输送机械地下坑道的排水系统,应经常保持良好,及时消除积存 污物等。坑道四壁有裂缝、凸出、渗漏等情况发生,应进行检查,找出原因,及时修补。承受荷重的坑道,应按规定荷载定额堆放货物,严禁超载使用。
8.其他
(1)非经批准,一律禁止在岸边任何区域内向江中抛填土石方或垃圾填塞空档及擅自扩充土地。
(2)防汛工程中设置的堤岸、挡水墙、防潮闸门、抽水泵、泵站等设备,要按照有关防汛规定执行,确保防汛设施的完整、齐备。
(3)港区内设置的固定观测点,应妥加保护,不得任意拆毁和堆放货物,如发现移动、损坏,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 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八条 修理工程按照建筑设备的损坏情况,分为下列三种:
1.维修;
2.大修;
3.临时修理。
第九条 维修工程是为了保持建筑物的原有技术状态所 进行局部的维护性修理,以保证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延长耐用年限。
第十条 大修 工程建筑设备损坏程度比较严重,通过维修已不能恢复其正常状态或已不符合使用要求,需要进行全面修理或加固_,属大修工程.建筑设备大修工程标准见附表。
对一些技术状况很坏,已不符合现代化生产需要的建筑设备,在大修时,可结合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一条 临时修理系指在编制年度计划时,无法估计具体项目的零星修理或事故修理,可根据需要提出一定款额,作为一个项目列入维修计划。事故修理费,可结合大修或列专款。
第十二条 属于港务管理的建筑设备,按“海港港务管理收支办法”中,不计提大修理基金,所属维修、大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均直接列作港务管理支出。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
通过对建筑设备的定期检查,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下年度维修计划,经过综合平衡,于11月底以前审定,并报部核备。
水工300万元以上,土建1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须报部审批后,才能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_实施
较大工程项目,要组织设计、施工力量,进行现场技术查勘,编制必要的设计文件。
年度维修总结于次年1月底以前报部。
第下五条 工程验收
大维修工程要有验收制。大修工程的验收,应参照基本建设的验收办法,组织验收。一般维修工程的验收,可根据工程性质,自行规定验收办法。
第四章 设备的检查与鉴定
第十六条 对建筑设备每年应组织一次检查和鉴定,了解设备的技术状况,评定技术等级,以确定下年度维修项目。每年的汛期、雨季前和洪水、台风季节前后,应组织地重点建筑设备进行抽查,确定急修项目,以确保安全生产。同时,要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的观测,尤其是技术状况较差和危险建筑物,要进行定期观测。如发现 沉降、位移及其他结构变形时,除加强观测外,还应收集情况,分析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一切可能制止继续发展。
第十七条 每次进行检查、观测和鉴定的记录,要填入设备履历卡,以利掌握建筑设备的动态。
第十八条 建筑设备的鉴定分下列三种:
1.荷载鉴定
2.危险建筑鉴定
3.报废鉴定
第十九条 荷载鉴定
建筑设备应按规定的荷载进行使用。
对技术状况不好和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应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荷载定额。
第二十条 危险建筑鉴定
建筑设备发现结构变异或出现破损现象时,应进行鉴定,如属危险建筑,应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筑设备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的;
2.设备陈旧、技术性能很低、无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
4.因改造或扩建工程需要拆除的。
第二十二条 鉴定时所作观测标志及试验设施,应妥善加以保护。因鉴定而使建筑物受损部分。鉴定完毕后,应恢复完好。
第二十三条 荷载鉴定及危险建筑鉴定,在鉴定完毕后,应填写鉴定书,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报废鉴定的申请程序以及该准报废后的清理手续,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如发生费用,在各该修理费中开支。鉴定后认为不须修理时,其费用在修理费项下列支。
第五章 设备的技术分类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掌握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对设备应进行技术分类。码头、仓库、堆场、油罐等项生产设备的技术分类和港池、泊位水深资料,应与年度维修总结同时报出。
第二十七条 建筑设备共分四类、分类原则:
1.第一类设备:
(1)技术状况良好;
(2)全部结构养护完好,附属设备齐全;
(3)能按原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并符合生产要求的。
2.第一类设备:
(1)技术状况正常;
(2)部分结构薄弱,附属设备较差;
(3)基本上能接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能正常进行生产的。
3.第三类设备:
(1)技术状况不良;
(2)主要结构损坏,附属设备残缺不全;
(3)已不能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必须减载或限制使用。
4.第四类设备:
(1)技术状况恶劣;
(2)主要结构严重损坏;
(3)已发生危险状态,生产上不能继续使用。
建筑设备技术分类标准见附有。
第二十八条_技术分类标准的几点说明
1.技术分类标准中的各项只要有任何一项不能达到这类标准时,就应作降级处理。
2.正在进行修理或计划修理的建筑设备,应按修理前的状况分类。
3.维修后设备技术类别按照分类标准的规定办理。
4.其他建筑设备可根据上述的分类原则。进行技术分类,由各港自行掌握。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要 长航局、广州海运局所属港口建筑设备的养护管理工作,原则上应按一规则执行。可参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补充办法。
第三十条 各港制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要根据中港的机构设置情况,分清职责,明确责任
第三十一条 铁路的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铁道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提出补充意见报部。
第三十一条 过去所颁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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