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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问题的复函

发 文 号:交函工[1994]72号
发布单位:交函工[1994]72号

交 通 部 关于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问题的复函
交函工[1994]72号
河北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如何控制问题的请示》(冀交公字[199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地级市及其以上的大中城市规划区内仍由公路主管部门建设、养护、管理的公路路段,其两侧建筑红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控制;经协商改由城建部门养护与管理的路段,其两侧建筑限界,应由城建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控制。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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