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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意见

发 文 号:京政办发[2004]7号
发布单位:京政办发[2004]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  二OO四年二月)
  为了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下简称国发2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99号文件)的精神和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及市政府的部署,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一)领导干部要切实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
  各级政府的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进一步促进政府管理理念创新、促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政府职能根本性转变的重大意义,带头学习好、贯彻好行政许可法。
  1.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近期安排专门时间,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或者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学习行政许可法。
  学习的重点内容是颁布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立法背景和确立的一系列制度,以及对政府管理的影响等。通过学习,使领导干部能够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和精神实质。
  在学习过程中,要对照行政许可法,认真研究、分析本区县、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使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仅要带头学好行政许可法,还要抓好其他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保证。
  今年3月至4月,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法制办、北京行政学院将联合举办全市区县局级领导干部学习行政许可法系列讲座。
  2.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及时将本区县、本部门领导干部学习行政许可法的情况和主要负责人抓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全面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内容,是保证行政许可法切实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提高认识,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
  1.学习培训工作。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尽快全面启动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主要原则和主要内容;确立的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包括设定范围、设定权限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包括实施主体、程序、期限、条件、收费规定等;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包括监督检查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学习培训工作要联系工作实际,注重实效。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对本区县、本部门的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学习培训。其中,对于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利用专门时间,进行普遍轮训。通过学习培训,要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弄懂、弄通、准确应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保证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2.考核工作。为了确保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工作的实际效果,要切实加强考核力度。市政府法制办要组织编制行政许可法基本知识培训大纲和题库,并于今年2月底前印发。题库内包括领导干部考核试题、普通公务员考核试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考核试题。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市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和相关法律规定,编制本系统的专业培训大纲和题库,并于今年3月底前汇总到市政府法制办。
  今年5月底之前要完成对全市直接办理行政许可法事项工作人员的统一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关的考核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县所属行政机关的考核工作;垂直管理部门由市级机关负责本系统的考核工作,也可以参加区县政府统一组织的考核工作。今后,办理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普通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在今年7月1日前完成,并纳入全市公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制定。
  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考核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加强行政许可法的社会宣传力度。
  要继续加大行政许可法的社会宣传力度,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高潮。
  1.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已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到本市“四五”普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
  2.要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以及本市贯彻实施工作有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3.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准备工作情况,再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报道。具体的宣传报道方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制定落实。
  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市民了解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
  (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及认定标准。
  2003年11月以来,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市59个市属部门开展了对本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
  这次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认定,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性质的规定进行。行政许可是依当事人申请,具有管理性的外部行政行为,具有准予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特征。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认定,还要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事项范围的规定,并注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相协调。
  (二)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标准。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范围、设定条件、设定机关、设定形式、设定原则等都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本市这次清理对行政许可事项要坚持依法处理的原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市处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标准是:
  1.关于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本市继续实施。二是对国务院其他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等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本市清理工作中将此类事项暂列入待处理。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本市继续实施;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本市同步取消。
  2.关于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标准。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建议保留,属于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属于政府规章设定的,予以取消;属于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建议取消:
  (1)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例如直接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等。
  (2)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地方禁止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个人、企业在本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其他地区商品、服务进入本市的行政许可。
  (3)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外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4)有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属于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从严把握保留的标准。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确需临时保留的,一般准予进入一年的临时期(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其他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市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应当取消。对这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按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且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确需保留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工作安排,抓紧着手起草政府规章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和相关工作要求。
  1.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上述认定标准对前一阶段清理并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于今年2月中旬逐项提出处理意见,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按照本市处理标准对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拟保留的,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政府决定。按照国务院要求,本市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结果应当于今年3月底报送国务院。
  2.清理工作涉及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的,有关部门应当抓紧着手起草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处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尽快提出法规、规章草案,按照计划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1)市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认定确需依法保留,安排在2004年6月1日前完成规章制定工作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今年3月底前将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对行政许可事项范围、条件、程序和时限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安排在今年7月1日前完成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改工作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今年3月底前将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3)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安排在今年7月1日前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在今年3月底前将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4)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在临时期满确需继续实施,安排在2005年7月1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今年年底前将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3.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进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6月15日前完成对实施主体的调整和确认工作。
  4.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必要时提请市政府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清理工作的进展,特别是对清理工作中提出拟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抓紧研究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办法。
  5.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文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实施主体、期限、程序、条件、是否收费等进行清理。凡是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一)配套制度建设的内容。
  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新的制度,特别是听证制度、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制度等,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二是对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在前一阶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各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工作的具体程序进行修订和调整。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的重点是:
  1.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公开,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公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受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公开;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包括: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许可审查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有关的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制度等。对于一项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工作程序。对于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要理清部门间的工作关系,明确各自责任。
  3.办理行政许可时限制度。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完成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时限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完成办理行政许可。
  4.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费的,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除此以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制度,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制度,处理结果抄告制度,行政许可相对人信用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有关行政许可举报的制度等。
  (二)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许可实施的配套制度建设原则上以实施机关为主,需要市统一制定的,如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听证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等由市统一制定。
  行政许可实施的配套制度建设分两阶段进行,对于国办发99号文件规定今年7月1日前必须建立的制度,如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限制度,收费制度,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等,务必于今年7月1日前建立。各实施机关应当将本部门制定的配套实施制度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并在政府信息平台和办公场所公布。其他制度,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制度等应当加强研究,逐步建立。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迅速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重心从清理工作转移到行政许可实施的配套制度建设上来。各实施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部署、督促落实,市政府将把这项工作纳入对各部门的督查考核范围。
  2.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行政许可的各项配套实施制度,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配套实施制度的合法性审查。
  3.对于实施行政许可法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反映并报上级主管机关。
  4.在完成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配套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要将本部门制定的配套实施制度汇编成册,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配套制度的要求熟练操作。
  5.各实施机关要创造条件,使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和本部门制定的相关配套制度落到实处。市政府年底将就此项工作组织对各部门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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