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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3日

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

发 文 号:津政办发[2008]147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10-26
实施日期:2008-12-01

  (二)应急预案的审批。

  1.市总体应急预案在征求各地区、市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一般按如下程序办理:

  (1)牵头编写单位征求预案涉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2)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区县政府代表等有关人员;

  (3)起草单位附专家评审意见,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并按分管市领导的批示,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编写单位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报分管市领导批准。

  4.区县应急预案的审批,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5.基层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参照上一级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本地区基层预案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6.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市相关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其他基层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基层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

  7.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征求所属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应急预案的印发与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完毕后,要及时印发相关单位或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一)应急预案的印发。

  1.市总体应急预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以本部门名义印发并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4.区县总体应急预案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5.基层应急预案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以活动组委会或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二)应急预案的备案。

  1.市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家相关部门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报国家相关部门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区县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6.街道、乡镇应急预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居委会、社区、村应急预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在报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要向驻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市相关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基层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或组织备案。所有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均应于举办活动前5天报送备案。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

  报送应急预案应以书面文件形式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WORD格式)。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各类应急预案的存档和备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信息库。

  六、应急预案的管理责任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统筹指导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一)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指导全市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督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县应急预案和辖区内基层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工作。

  (四)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县要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并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年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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