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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04日

呼和浩特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发 文 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单位电焊、气焊、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二)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第十一条 单位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应履行的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二)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制止消防违章行为;

  (三)管理和维护消防器材、设施;

  (四)发生火灾时,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投入扑救;

  (五)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其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提供其他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受委托服务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业主是本单位(商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自身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教育培训;

  (二)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修,保证完好有效;

  (三)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制定用火用电、使用燃油燃气设施的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五)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六)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组织处置初期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扑灭火灾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章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指定消防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专、兼职人员对单位内部存在的火灾隐患和严重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本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时,有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义务。

  第十七条 单位必须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用于火灾报警的通讯设备。自动消防设施和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并保持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八条 单位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及标语。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先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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