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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保护森林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发 文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保护森林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各级工商、物资、供销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监督管理。森林铁路的废旧金属由物资部门的金属回收公司和供销部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凭森林铁路管理部门出具的准售证明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保护森林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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