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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南昌市肉品市场监督管理方法

发 文 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发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第九条肉品经营者应当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优、欺行霸市。
第十条饭店、宾馆、熟肉制品加工经营单位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集体伙食单位不得向非定点屠宰场(点)或无证、照经营的单位、个人购买肉品。
第十一条肉品经营者需要短时间停业,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前3天提出申请,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
第十二条上市肉品必须有本市定点屠宰场(点)签发的肉品检疫和检验合格证,工商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查验,严格把关。
  供应少数民族的牛羊肉,应遵重其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市区内上市鲜肉的运送,应当使用半封闭式或全封闭式运输车吊挂运输。市区外上市鲜肉运输应当上盖下垫,防止污染。
第十四条肉品经营者必须对销售的肉品质量负责,不得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猪(牛、羊)肉以及变质肉、注水肉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肉品,不得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符合规定的肉品。
第十五条各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价格公布栏、复秤台、投诉台、违章处罚公告栏。
第十六条肉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及副本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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