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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5月26日

无锡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109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20
实施日期:2009-05-01


  第三十五条 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不得擅自进入高架道路、隧道和机动车通行专用立交桥、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二)不得在车行道上招呼车辆、停留和兜售财物、散发宣传品等;

  (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

  (四)乘座公交车辆须在公交站台排队候车,待公交车辆停稳后依次上下车,严禁在公交车前后突然横穿道路。

  第三十六条 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交专用车道仅供公交车通行,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二)公交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转弯或者超越障碍后须及时驶回公交专用车道;

  (三)经确认的校车在接送学生、儿童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四)单位职工接送车,经批准其停靠点设在公交专用车道内的,可以在停靠点前后 30 米距离内进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五)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必要时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六)遇特殊情况时,交通巡逻警察可以指挥其他车辆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第三十七条 未经允许的非机动车和下列机动车禁止进入高架道路、隧道行驶:

  (一)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

  (二)带挂车辆、平板货车、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三)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

  (四)悬挂试车、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五)可能影响高架道路、隧道结构和通行安全的其他车辆。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架道路、隧道行驶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车、掉头、逆行和非紧急情况下停车;

  (二)任意变更车道或者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车道;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在高架道路、隧道发生车辆故障和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将机动车移离高架道路、隧道或者移至道路右侧车道;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距车后 50 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并且立即报警和转移乘车人员。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共同标明车辆位置后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四十一条 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采取摄像、照相、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办理理赔手续。

  第四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造成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损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自行协商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实施办法。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指导有关保险公司建立、完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应当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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